1988年第12期

1988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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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

派驻广东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开始办公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通知》,告知国务院物价委员会、国家物价局派驻广东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省厅级单位)已开始办公,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物价特派视察员开展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涉及物价的文件、简报、资料、信息等,要及时抄送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由省物价局转)。有关单位要根据物价特派视察员的要求,如实汇报有关物价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粤府办[1988]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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