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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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通告

粤府[1988]178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为坚决制止当前市场上出现的乱涨价、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物价法规的严肃性,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几项规定通告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交通运价和各种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越权变动。各级政府要立即对现行分级管理的价格和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越权变动或变相加价的,必须立即纠正。

二、国家牌价商品(含提货单和计划分配指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为议价加价销售,也不得以其它形式加收费用,变相涨价。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生产资料、主要农副产品和紧俏日用工业品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规定最高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有的商品可以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规定最高限价。对饮食业要规定最高毛利率。

四、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五、经营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管理。零售商业、服务行业(包括个体摊档)销售商品或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六、凡发现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向当地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对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

七、凡违反价格法规和上述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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