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
上涨的若干规定
粤府[1988]187号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加强物价管理,控制物价上涨,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既要尊重价值规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同时又要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牟取暴利的行为,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市长、县长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确保明年物价上升幅度明显低于今年。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要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直接管理与间接控制等多种办法,对物价严加控制。
二、各级政府对现行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要严格管理,并立即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越权制定或擅自调整的,应立即纠正。国家现行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暂不下放。
三、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管理。对计划外生产资料和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要区别不同商品、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可分别规定进批差率、批零差率、购零差率等作价办法,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由物价部门协调监证的行业价、公约价,以及规定最高限价或最低保护价。
全省统一管理价格商品目录见附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分期分批下达。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在省的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作价差率或管理办法,也可适当增加管理商品品种。
各级物价部门应按以上规定,核定新的购销价格,统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严禁就地倒卖商品,层层加价盘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在同一城市市区,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不准以零售价格进货,加价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价倒卖计划分配商品指标、提货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或其它票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降质减量、出售假劣商品等行为。
国营、集体、个体摊档零售商品或服务项目,一律要明码标价,对违反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供给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保持食品价格基本稳定。
凡是财政补贴或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的商品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
国营商业、供销社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模范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做好市场预测,调节供求,平抑市价。
饮食业毛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5%(涉外饮食业不得超过60%),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下达。
六、建立和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去年十月,省政府下达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粤府[1987]124号),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实施,抓紧落实资金来源,并按规定使用。
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有利于缓解涨价和自愿互助的原则,组织行业或单项商品价格调节基金,以利于稳定生产,平衡供求,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七、加强物价机构建设,充实物价管理人员。现行各级政府物价机构要保持稳定,不得撤并,已经撤并的应予以恢复。镇(乡)政府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物价助理员,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物价管理。国营、集体企业要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物价机构,配备人员。
八、强化物价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建立审价制度,对已经放开的主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每月进行一次审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要加强专业物价监督检查力量,并充分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站、街道群众物价监督站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作用。各级物价检查机关要建立物价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违反物价法规的单位,要立即查处,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停发违法单位有关人员的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物价检查及处理。
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过去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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