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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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

稳定粮食市场决定的通知

粤府[1988]179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摘登如下:

一、省对各市的各项包干指标,要层层落实,坚决执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必须完成;粮食销售计划不得突破,谁超销谁负责。同时,调出地区必须按计划调出,调入地区必须完成省下达的地方进口和“议转平”抵顶调入指标。如有缺口必须就地收购或进口解决。调入、销售所增加的亏损,由当地财政负担,不得由企业挂帐。国家平价粮库存不得擅自动用,违者必究。

二、各级政府要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把该收购的粮食收购上来。供销社要切实保证合同定购物资的兑现。为保证粮食(包括合同定购、“议转平”和议价粮食)收购资金的需要,银行要压缩其他方面特别是基建方面的贷款,优先用于粮食收购;财政部门要把历年应补未补的粮食企业亏损和今年应拨的粮食收购补贴款拨给粮食部门;粮食部门要压缩其他经营资金,积极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把资金集中用于收购粮食。

三、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目前不再出台新的压销措施,但要认真执行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城镇居民定量口粮,要从今年十二月开始供应20%以上的面粉;调入地区和农村返销粮,供应面粉的比例还可以大一些;具体供应比例由各地根据粮源情况安排。

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并根据当地供应粮食的能力,严格控制外来劳动力的使用。对必须使用的外来劳动力,要加强管理登记工作,实行按计划供应议价粮。对压减的外来劳动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以利社会的安定。

五、从现在起,大米(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对经营大米(稻谷)以外的粮食商业企业和个体户,必须严格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对集贸市场,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农民可以进场出售余粮,消费者可以购买自用的粮食;集体用粮单位可以凭县粮食局证明进场购买。

六、按计划完成中央下达的进口粮食任务。今后各地留成外汇,要优先安排进口粮食的用汇需要。

七、各级政府都要把粮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坚持包干的原则下,哪里出问题就由哪里的政府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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