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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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边防证件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8]181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边防证件管理的意见》并批转各地,摘登如下:

一、各市、县公安机关发放边境通行证范围,只限于本市、县所属有正式户口的人员。到特区做工的,应凭深圳、珠海市劳动部门的批准证件,发给边境通行证。省直机关只能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签发证件,不得给外单位人员签发证件。外省(包括中央机关)临时来我省的人员,需往边境地区的,应按公安部规定,由其户口所在的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发证;因工作需要,来我省后临时确定前往的,应经接待单位厅局级领导同志审批并加盖公章后,到省公安厅边防局办领证件。

二、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一律不准将签发边境通行证的权限下放到派出所,已下放的应立即收回。东莞、中山市和宝安、斗门县要从严控制,只准发给本派出所辖区内有正式户口的人员,不得给外地人员发证。

三、从现在起,各级政府不要再批准开办赴深圳、珠海旅游;经批准已开办的单位,只准组织本省、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农村有组织的人员,不得组织外省、外市县或零散人员。边境通行证一律由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组团旅游的公司不得代客办理边境通行证。

省旅游服务公司与广深公司广九车站合办的前往深圳旅游业务,立即停办。广九、广州火车站和各汽车站恢复国内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等有效证件购买车票、验证乘车、途中验证的制度。

四、各发证单位每办一张“边境通行证”收人民币一元,办理集体证件的随行人员每人加收二角。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五、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珠海上冲、下栅公安检查站,要加强对进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人员、车辆的检查验证。对无证和冒名顶替、涂改伪造证件者,应视情况,劝其回去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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