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省府发出关于加强社会集资活动管理的通知
(本报讯)为加强我省金融市场的管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对社会集资活动问题发出通知:
各级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按核定的规模严格控制;严禁利用社会集资的办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个别计划内的重点项目确实需要向社会集资的,必须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不得以政府的名义发行股票、债券。
集资活动必须按照《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擅自提高债券利率。
(粤府[1988]186号;)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