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1期

1988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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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发出关于加强社会集资活动管理的通知


(本报讯)为加强我省金融市场的管理,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对社会集资活动问题发出通知:

各级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按核定的规模严格控制;严禁利用社会集资的办法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个别计划内的重点项目确实需要向社会集资的,必须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不得以政府的名义发行股票、债券。

集资活动必须按照《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不得强行摊派,不得擅自提高债券利率。

(粤府[1988]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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