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桑拿按摩行业
治安管理的通知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省府同意省公安厅、工商局、卫生厅《关于加强桑拿按摩行业治安管理的意见》,意见摘要如下:
将桑拿按摩行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只限于承接对外服务的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设立桑拿按摩室,由宾馆、酒店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经营。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室,不作特种行业,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但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不得到外省招用按摩人员,已经招用的要限期清退。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桑拿按摩行业的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粤府办[198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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