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办公厅发出适当提高优抚救济
对象生活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发出适当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级政府要适当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使他们的生活得到基本保证。提高多少,由各市、县政府依据自己的财力自行确定。
这次应该照顾的是吃商品粮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救济对象。
今后对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标准,各地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地物价上升幅度和财力情况以及群众的生活水平,主动适时地进行调整。
(粤府办[1988]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