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期

1988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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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税务机关内设置

税务稽查队的通知

粤府办[1987]140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加强对偷税、漏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处理,严肃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设置税务稽查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稽查队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维护税法,加强税务检查,审查帐册;查处重大的偷税、漏税、抗税案件;查缉走私物品和查缉私盐,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征收入库。必要时可在车站、码头、机场等货物集散地对装、卸的货物进行突击税务稽查。

二、稽查队的设置和级别,由县、市税务局根据当地税收工作需要,报请同级编制委员会审定。稽查队的人员,应在税务部门内部政治素质好、熟悉税收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中选调。所需编制,在税务局现有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

三、稽查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在税务机关正常经费中解决。稽查队的办案经费和购置稽查工具的费用,各地可视具体情况,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稽查队的领导。工商、海关、公安、检察、银行、交通、邮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稽查队开展工作。稽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如发现有徇私情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应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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