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化肥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7]135号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
由于我省化肥资源不足,每年需要进口大量化肥。为了加强对进口化肥的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进口化肥的计划安排以及组织进口协调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各地要根据当地化肥资源、生产实际需要以及地方留成外汇和用汇指标情况,于每年九月底前编制下一年的进口化肥计划,报省计委;由省计委综合平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进口化肥计划。
二、各市地进口化肥,原则上由省农资公司根据省计委的计划安排,委托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省化工进出口分公司、外贸开发公司、粤海公司等外贸公司对外订货。各市地和各部门不得自行向外询价、订货,以免多头对外,抬高国际市场价格,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简便进口审批手续,实行进口计划通知代替进口批文。各市地和各部门凭省计委下达的进口化肥计划通知即可办理委托进口和划拨外汇手续。外贸公司、中国银行、外汇管理局、海关凭省计委的进口化肥计划通知给予办理对外订货,划拨外汇,报关进口。
三、凡是地方进口化肥,对外成交价应服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国内销售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需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计委审核定价后方可执行。
四、严格控制进口化肥销出省外。凡未经省计委批准擅自向省外发货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工商管理部门不得放行。违者,一经发现,罚没其全部销售利润;情节严重的,还应撤销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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