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9期

1987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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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

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7〕98号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三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颁 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暂行办注》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尽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附: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财工字第258号《关 于检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检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

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87)财工字第258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施行。此《办法》属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布。在执行 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

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与外 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有利于吸引外资工作的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 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七条规定,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第三条 中方投资者的利润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 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家资金(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 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 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纳税后的利 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 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 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二)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分配。其 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 买外方股本。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自有资金 (包括税后留利中的企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 基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免缴所得税。从第六 年起分得的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银行基本建 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在按照合同 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列举并 经过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在合营企 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条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 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应当根据其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缴纳 所得税。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 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投资,按投资比例分得利润的 分配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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