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9期

1987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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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

紧急通知

粤府〔1987〕101号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近几个月来,为了稳定和平抑物价,刹住乱涨价、乱收费的歪风,省人 民政府先后发出《当前市场物价情况通报》和《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品 价格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 求,釆取了各种平抑物价的措施,并且组织力量,结合本地、本部门的情 况,开展了物价大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了一些违纪行为,使稳定市场物价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当调整一些不合理的商品价 格,对于促进生产是有利的。同时,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 费基金的过快增长,造成总需求和总供给的不平衡而引起的物价上涨,应该 通过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予以解决。但是,当前市场物价上涨幅度大,则 有许多不正常因素,如有些单位、企业和个体商贩,以非法手段,倒买倒 卖,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有许多还未受到有力打击。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继续把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作为一项重要 工作来抓,要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从宏观到微 观、从生产到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综合治理,坚决把市场整顿好, 把物价稳定下来,为争比上半年有所下降,不超过计划控制指标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进一步检查落实前一段省人民政府发出的有关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的电报、文件精神;从生产环节 抓起,认真检查对粮食、蔬菜、生猪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和各地化肥生产供应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保证粮食、蔬菜、生猪的生产、储备和市场供应。要尽 快把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的物资和资金,按规定不折不扣地兑现给交粮 的农民,以维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些地方对挂钩的物资采取补差 价款的变通办法是可以的,但补价必须反映当时市场的实际价差,保证农民 能够在当地买到议价化肥和柴油。

  二、各级政府对猪肉、蔬菜价格的财政补贴不能少于去年。此外,今年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处理违纪案件的罚没款,各级政府应拨出—部分,用于增 加稳定“菜篮子”价格的补贴,或用于支持合同订购的副食品生产,今后也 应如此。要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利用库存物资,及时吞吐,以平抑市场物 价。省已将增加供应三万吨食糖的指标分配给各地,应该及时投放市场,合 理使用,不得提价出售。省人民政府将研穷实行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各 级政府对猪肉、蔬菜价格的补贴款,当年结余的,财政不收回,专门开设市 场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以丰补歉。

  三、加强价格和收费的管理。

  (一)凡属国家定价的商品和规定的收费,下半年原则上不再出台提价 项目。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价格需要调整时,要报经省物价局同意。各 市、地、县管理的价格需调高时,必须报上一级物价部门批准。

  (二)凡实行指导价格的,要按规定原则控制;已实行最高限价、最高 浮动价的,不得突破;实行购销差率、批零差率管理的,要坚决按规定执 行。违者,按物价管理条例处理。

  (三)市场调节的商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与控制。有些地方对国营企 业所经营的计划外重要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

  今后,如发现地方政府或部门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提价的,由上一级政府 的物价部门直接查处,非法收入缴交上一级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者 或领导人的责任。同时,对出口收购和外省来我省采购商品、物资的价格, 也要加强管理。

  四、工商企业、供销和物资部门都有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的责任。 对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实行租赁的企业,必须把执行国家价格政策、遵 守国家定价的条款列入承包或租赁合同。严格禁止承包或租赁后用非法涨价 办法增加企业收入的行为。各级国营工商企业、供销和物资部门,按现有规 定应配备的专职或兼职物价员的,一定要落实,个别单位原有的物价员已调 走的,要尽快补配。

  五、继续开展全省性的物价大检查。除今年六、七月份配合全国统一行 动,已对生产资料进行检查要继续抓下去之外,八、九月份重点检查粮食、肉、菜、糖等日用必须的生活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粮食“三挂钩” 的落实情况。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情况,增加一些重点检查品种。

  当前检查、处理和打击的重点是:违反国家规定乱涨价的;把国家补贴的平价商品议价出售或批售给个体户卖高价谋利的;内外串通,套购国家平 价商品、物资高价倒卖的,以及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罚款,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这次物价大检查,并对市场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特别注意对集市贸易的整顿。总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教育和管理,既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又坚决取缔违章、违法行为。

  (一)所有商业经营者必须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要进行查照、补照,取缔无照经营。坚决制止超越经营范围倒卖重要生产资料。

  (二)对于掺杂掺假、短秤少量、以次充好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要处以罚款和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结成团伙,欺行霸市者,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凡发现生产或销售伪、劣、冒牌、违禁商品的,除一律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应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各宣传、新闻部门要及时报道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同时,对八年来价格改革取得的成就,以及国家对当前市场物价采取增加物价补贴和控制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地、实事求是地开展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稳价措施,支持价格改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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