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9期

1987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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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7〕80号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钢铁的管理问题,一九八六年四月,省人民政府曾下发了《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86〕48号)现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计原〔1986〕2116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就改革废钢铁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

  二、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后,由物资、商业两系统的回收部门进行回收的渠道不变。钢厂生产所需的废钢铁,由钢厂直接与各级金属回收部门和市、县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自行订购解决。韶关钢铁厂和广州钢铁厂上调钢铁的指令性计划不变,仍按原定数量(包括地、市留成),每年递增5%,钢厂要确保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上调计划。

  三、取消回收废钢铁的指令性计划后,任何单位未经各市(地)主管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废钢铁。废钢铁出省、出口,仍按粤府〔1986〕48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废钢铁放开后,价格管理问题由省物价局作出规定。如因废钢铁价格变动而涉及指令性钢材的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研究处理。

  五、已按省计划签订的供应钢厂的废钢供货合同,从发文之日起终止执行,有关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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