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开发建设海岛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7〕84号
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开发海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6〕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海岛经济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有常驻屋民的海岛尚未摆脱贫穷落后状况,生产生活条件较差,水、电、燃料不足,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海岛开发建设的通知精神,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海岛的现状进行了调查。除珠海市所属婕岛开发问题已专题上报国务院外,现就进一步开发建设其他海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海岛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我省岛屿位于南海前沿,是我国海防的自然屏障,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把海岛开发建设好,对于巩固海边防,扩大对外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海岛开发建设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和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海岛开发建设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问题。
二、各地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在对海岛的社会经济、海洋环境、自然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制订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纳入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对有常住居民的海岛要加快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改善海岛发展经济的环境。各地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做到逐年有所增加。重点建设项目,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海岛要切实管好用好现有各项专用基金,并通过多渠道筹集海岛建设资金。
四、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大力发展海岛经济。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水产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能资源和旅游资源。要根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发展捕捞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外海渔业、盐业、矿产业、运输业、旅游业、林业、畜牧业和水果种植业。要发展海岛与内陆的横向经济联系,并利用毗邻港澳和海外亲友众多的有利条件,积极地吸引外商到海岛投资办企业,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对岛上兴办的"三资企业”,其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管理的,在项目审批时,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照顾。
五、为发展海岛对外经济贸易,出口货源较大的海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地方外贸公司,经营海岛自产农渔牧产品和工业品的出口,以及海岛生产所需机械设备、原材料和化肥农药的进口。岛上鲜活商品出口,经海关验放后,可由经省批准的地方外贸公司直接销住港澳地区,交售给我省驻港澳贸易机构代理经销,具体监管办法由地方与海关商定。对其中属省管配额许可证产品,由外贸公司提出计划报市和省经贸委审批,并在发证手续上给予方便。
属珠江三角洲开放区范围内的海岛,凡已批准设立卫星镇的,享受珠江三角洲开放区的待遇。
六、人才奇缺是当前海岛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加强对海岛干部职工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同时采取措施解决岛上就医难、入学难、购买物资不便等问题,使他们热爱海岛,安心海岛工作。要组织和鼓励人才支援海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内陆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到海岛联合开发,培养人才,解决技术和管理问题。来自海岛的大专院校毕业学生,原则上应分配回岛工作。
七、要认真贯彻军民共建、共守海岛的原则,充分发挥驻岛部队的作用,加快海岛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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