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
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府〔1987〕82号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6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七年度粮食合同定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府〔1987〕23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对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各地、市和多数县已按粤府〔1987〕2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贯彻,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仍有部分市、地、县尚未研究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分配计划也还未下达到基层,挂钩物资就位进度缓慢,预购定金多数没有发放。这种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市、地、县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立即着手对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至今还没有拟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的,要抓紧釆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贯彻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取信于民。各地、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
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7〕60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发放预购定金挂钩,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政策,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确保这一政策的真正贯彻落实,不仅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政策取信于民。今年春耕生产以来,各地对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抓得较紧,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些地方在贯彻落实“三挂钩”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引起农民的不满。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调动和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粮食合作定购“三挂钩”政策,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要认真总结推广落实“三挂钩”政策好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凡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柴油票证,没有下发到户的,要按规定限期下发到户。各级人民政府对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影响政策落实的问题,要认真协调,及时解决;对抵制、阻碍政策落实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要按规定分期分批及时组织供应挂钩物资和资金,确保对农民兑现。化肥、柴油生产部门要按计划完成生产和调拨任务,不得延误,逾期不交的必须在分配计划指标中扣除;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化肥、柴油运输,不得退滞;供销部门要及时供应,保证兑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尽职尽力,密切配合。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迅速解决。
三、有些地方在中央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和“三挂钓”标准之外,又自行增加了粮食定购数量和提高了挂钩标准。对自行增加的挂钩物资和资金兑现情况,各地也要进行认真检查,凡能够兑现的,要坚决兑现;如果挂钩标准定得过高,货源又没有保证,要尽快予以调整,并向农民讲清楚,妥善做好工作9取得农民谅解。
四、对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物资和资金,必须专项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截留、克扣、私分和挪用,不许“平转议”。对将平价化肥、柴油截留转项。挪作他用和以物易物,互拉关系,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内部私分,中饱私囊,以及用假化肥、假农药坑害农民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查处,决不能姑息手软。该处分的必须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截留私分者,要责令其限期交回,交不回的按省内议价罚款;转手倒卖者,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要加强对化肥、柴油、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市场管理,限定议价幅度。
五、为切实保证“三挂钩”政策的落实,由国家经委牵头,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明确有关部门牵头抓好这项工作。国家经委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赴基层,对“三挂钩”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就地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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