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7期

1987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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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加强

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

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87〕72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44号文件),已原文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计划分配的进口生产资料,执行国家定价;不列入计划分配的,除汽车、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定最高限价外,可按照进口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价,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如地方认为需要审定价格的,由地方作出具体规定。

  二、凡国家允许企业自销的生产资料,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或加价幅度的,以及规定不分计划内外实行同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定价。

三、现行省审定的地方临时价格超过全国统一定价20%的生产资料,只能在省内执行;如按国家计划调出省外,价格不得超过全国统一定价20%。

  四、凡纳入各级计划分配的地方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要执行当地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不纳入计划分配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必要时,物价部门可以规定最髙限价或价格浮动幅度。

  五、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价集资。已经加价集资的,应立即停止,并进行清理,逐级上报,以便酌情处理。不上报的,一经发现,由省物价检查部门查处收缴财政。

  六、各级政府应迅速责成有关部门开展自查、互查,组织物价、工商部门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一九八六年以来钢材、木材、水泥、化肥、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煤炭的价格;出口物资收购价格和运输收费。该项工作要求在六月二十日前告一段落,七月初转入重点抽查。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当前,着重检查《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四日颁布)的执行情况,并暂停审批新增或调高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贯彻情况,请在六月底前向省物价局作出书面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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