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7期

1987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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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

城市建设工作指示的通知

粤府〔1987〕68号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9号)已原文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县要积极组织力量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国务院文件的通知精神,大、中、小城市都要积极做好区域城镇体系的规划工作,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先行一步。大城市要防止人口过分膨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发展占地广、耗能大、污染重、运量多的项目,大力发展新技术、高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等城市要逐步充实其经济实力,完善其基础设施,使之在一个区域内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小城市(包括县城镇)要切实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引导大、中城市向小城镇扩散商品生产,输送人才、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增强小城市(镇)的吸引力。

  二、城市规划要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

  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分别纳入城市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行城市建设从制订计划到组织实施,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管理的体制。城市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能下放。对已完成规划编制任务的中小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包括建制镇),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对规划途行修编。规划实施中要坚决制止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

  三、建立稳定的城市建设资金渠道,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收好、管好、用好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要按国家规定征收和使用,属城镇建设使用的部分,由城镇建委提出安排计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安排实施。

  (二)省府规定的,“以水养水”政策,除经批准的城市继续执行外,是否扩大到县城镇,由各市政府(地区行署)自行审定。

  (三)在国务院对市政建设配套费未作出规定之前,县级(包括县城)以上城市,可从基建投资中提取5%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县城镇中交纳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减免;如国务院将来有新的规定,则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能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和其他设施。

  (四)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在城市和县城镇收取排水设施使用费,专款用于城市(镇)的排水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各市政府(地区行署)自行制定。

  (五)继续实行贷款建桥有偿使用的政策。经过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过境干线公路部分由公路部门按规划的等级修建、改造。广州市郊公路出入口(广州市公路局管养路段)的建设由省公路部门在收取的养路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六)城镇公交、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单位,要努力搞活企业,逐步理顺价格,逐步减少补贴,逐步实行企业管理,做到自负盈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预算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园林部门在不影响功能和景观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多种经营。

  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多家经营,行驶城区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由城建部门管理。

  (七)经省政府批准有关城市提取的土地使用费,作为城市建设和配套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八)每年预算内基本建设安排的城建投资,由省计委根据省建委提出的方案,综合平衡后下达。

  (九)各市(地)、县在地方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安排一些资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使城镇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四、继续搞好城镇住宅建设

  要继续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自有资金(包括按规定出售住宅收回的资金)建设住宅,认真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房产税金额回拨要用于维修或新建住宅。

  开辟住宅建设多种资金来源,包括建立住宅发展基金,开办住宅储蓄和发放购房贷款等。有关银行、信贷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积极改革住房制度,推行住宅商品化,加强房产经营管理

  逐步改革现行的住房制度,把住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逐步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推行住宅商品化,做法上要慎重,要从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不能搞一刀切。江门和佛山市要根据国家安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展开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创造经验,各市在未推行住宅商品化之前,新建住宅,可实行新房新积。

  市、镇政府要加强对直属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房的管理工作,加强房产市场的管理,保护正当的房产经营、交易活动;严禁无照经营房产、私下交易、倒买倒卖、瞒价不报、公房转租、牟取暴利等违法活动。

  六、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体制

  各市、县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归口管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都要积极推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体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市政府负责统一征地,组织有承担能力的综合开发公司,按照经批准的开发方案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的配套建设,以形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设防城市的人防工程也要纳入“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轨道。

  七、开展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各城市,特别是开放城市和工业城市,要尽快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把污染防治工程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处理城镇污水,大、中城市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厂。要努力提髙城市垃圾清运机械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要制订绿化规划,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义务植树活动,加快城市林带、公共绿地、街道和小区绿化的建设。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应抓好风景名胜古迹的保护。

  要切实搞好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和风景区,不准破坏名胜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

  八、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原则。在研究城市发展战略的同时,需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要的内容。有计划地逐步建设和完善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各种文化设施。各级城市建设部门要树立“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办事”的行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提倡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作风,努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九、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城市政府的工作重心要切实地转移到这方面来,要重视城市科学的研究,抓紧培养城市建设的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城市的法制管理。各市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本市管理细则或实施办法。

  继续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直接受益的单位,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也可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必要的义务劳动,兴建一些群众急需的服务设施。

  以上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直接向省建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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