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
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7〕65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计划进口的旧汽车 除外)、拖拉机、摩托车、特种车辆等(以下统称旧车)。
第三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买卖旧车的单位和小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旧车买卖统一由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并已办理工商登记的 汽车贸易中心、汽车销售点(以下统称交易点)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
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增设旧车交易点,应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 册,方能营业。
第五条 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是各旧车交易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交易车辆的来源、用途、技术性能等进行鉴 定,出具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旧机动车辆鉴定表》。
公安部门提供前款服务的,可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 交易点要为旧车买卖提供场地、市场信息和其他服务设施,并可开展代购、代销业务。
交易点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成交车辆总值的1%。
交易点经营所得的服务费,应按税法规定纳税。
第八条 进口旧车不准销往省外。因特殊情况需销省外的,须由交易点 报省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请国家物资局批准。
第九条 交易点必须根据公安部出具的《广东省旧机动车辆鉴定 表》,按下列规定办理车辆成交手续;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计委批准而进口的在用组装旧车,只得在本 市(地)、县范围内销售。
(二)减免税进口的在用旧车,须报请原批准进口机关批准,并经海关 同意办理补税后,方能销售。
(三)经济特区更换下来的进口旧车,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84〕137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从部队退役的旧车,按国家经委、计委经机〔1985〕418号文的规定办理。
(五)属报废更新的旧车,用零件拼凑的旧车,禁止销售。
(六)买方属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象的,须办理集团购买手续;购买 车辆有定编限制的,须办理定编手续。
第十条 旧车成交后,凭交易点核发的统一格式的《广东省旧机动车辆 交易证明》,到所属车管部门办理旧车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 物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旧车交易程序和注意 事项,由各交易点公开张贴,以便各方遵守并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经交易点私下买卖旧车的,处旧车价 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旧车成交使买卖双方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对倒卖旧车、哄抬车价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交易点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十四条规定的罚款,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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