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7期

1987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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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不得指名安排上级部门或兄弟单位

领导人员和行政人员参加

组团出国的通知

粤府办〔1987〕66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


  今年四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临时出国赴港澳考察审批办法和一九八七年出访人员指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7〕47号),规定“下级单位和各市、地、县组团出访,不得指名道姓要求上级单位领导和行政人员参加组团,凡指名道姓的一律不予批准”。但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为此,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地、县和省直各部门组团出国赴港澳考察,原则上应由本地、本单位的有关业务人员组成。有时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兄弟单位的技术人员支援,从有利于完成出访任务的需要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有的单位随意安排上级部门或兄弟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行政人员组团出访,有的同工作也有些关系,而有的是以此拉关系,送人情。这种情况,即使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他们也达到了讨好他人的目的。这显然是一种不正之风。

  二、如确因工作需要,须请上级部门或兄弟单位的领导人员和行政人员参加组团的,应提出对派出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不应指定谁参加。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派人单位选派。如确需指定名单的,应提出理由,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事先与派人单位联系,更不得告知本人。

  三、因技术上需要,必须邀请外单位技术人员或翻译大员参加组团的,可以事先同派人单位联系,经派人单位同意后一起上报审批。

  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出访报批手续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和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都应按此精神,严格掌握出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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