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6期

1987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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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费医疗的情况

和改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7〕64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我省公费医疗的情况和改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慎重地进行改革。对不同部门和单位可以分期分批的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关于我省公费医疗的情况

和改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我省公费医疗开支情况和超支的原因

  我省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为一百零六万人。全省公费医疗开支,从一九八〇年起逐步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增加更快。一九八〇年为四千一百万元,一九八四年为一亿零九百万元,一九八五年为一亿五千万元,一九八六年又增加到一亿九千万元。

  按年人平计算:一九八〇年为四十九元七角二分,一九八三年为九十七元四角九分,一九八四年为一百一十七元五角二分,一九八五年为一百三十八元一角一分,一九八六年为一百四十七元。全国年人平为七十三元,我省居全国首位。

  省直机关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十一万五千人,其中党政机关办证人数为三万六千人,一九八五年人平升支为一百七十八元九角九分,超过全省的平均水平,略低于广州市(广州市年人平为一百八十元三角六分)。

  一九八五年省直机关公费医疗经费预算为五百万元,实际开支为九百万元,超支四百万元;广州市预算为一千五百万元,实际开支二千五百万元,超支一千万元。“六五“期间,我省公费医疗开支年递增的速度为29.4%,大大超过了同期财政的增长速度和科学文卫事业费的增长速度。据广州市反映,一九八五年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开支二千五百四十四万元,为工资一亿二千六百万元的20.19%,与国家下拨的卫生事业费相等。公费医疗增支过快,已经成为各级财政的一个沉重负担,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国家对其他方面的投资。

  公费医疗开支超预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客观的因素如诊断手段和治疗药物的进步;干部年龄老化,平均寿命的延长;离、退休人员逐渐增多;疾病构成的变化,一般疾病減少,心血管疾病,精神、内分泌疾病,老年病,癌症等增多;商品价格调整对医院开支的影响以及医疗收费标准提高等。主观的因素主要是药物浪费和不合理的医疗检查,管理不善和不正之风。如一人公医,全家吃药;开人情方、大处方、滋补药;小病大养;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使用进口药控制不严,多用贵重药物;自费药作公费记账报销等。甚至有的把一些日用品也作药物开处方。还有药品价格不合理,如有的药品更换包装、改药名等而提高药价。这些因素造成公费医疗开支的增长过猛。

  二、改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改革现行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保障干部、职工医疗保健前提下,采取“四个制约(即个人、单位、卫生医疗部门、财政部门)的办法,对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共同承担责任,制止浪费。具体办法是:

  1、门诊医疗费小人负担10%,住院医疗费小人负担5%(不包括手术费,手术费实行公费)。对精神病人,结核病人,癌症病人,法定职业病人,工伤以及危重病人,确有实际困难者,经病者的单位审查,报同级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可给予减免。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医疗费实报实销。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门诊自负5%,住院自负l%。退休干部门诊、住院自负5%。

  2、为了抵偿在公费医疗标准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可从包干经费中,按年龄档次的定额标准倒扣10%发给个人自行掌握使用。自费药按财政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另行下发执行。

  3、改变现行的由各级公医办“统包统付”的办法,实行以“单位包干"(或系统)为主的综合管理体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但不得包给个人。

  4、在经费上实行“二级管理力。即把经费的90%包给单位(或系统),10%由公费医疗机构掌握调剂使用。

  5、核定公医费的开支水平,按一九八五年的实际开支为考核数,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递增,逐年确定包干基数,由财政部门审定划拨。对中央驻粤单位,仍按财政部卫生部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单位自行与医疗单位挂钩,按实结算,超支自理。省驻地方单位,按当地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鉴于各单位干部职工年龄结构不平衡的状况,可以对包干单位按年龄档次核定划拨,可分为三十五岁以下,三十六至四十五岁,四十六至五十九岁,六十岁以上四个年龄等级。每个级差金额由各地自定。

  6、公费医疗包干给单位后,如有超支,实行"三家分摊“,即财政部门负担30%,卫生医疗部门负担30%,单位负担40%;如有节余,卫生医疗部门得40%,单位得60%。卫生医疗部门所得的部分,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和添置医疗设备,不得挪作它用;包干单位所得的部分应转为“医疗基金”,下年度继续使用。

  根据以上原则,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应制订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凡已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符合上述原则而又行之有效的,可继续执行。

  (一)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实行定点医疗。每个享受公医的人员,应到指定的医院就医。非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不得随意转院或转诊。离开当地医疗单位到外地就诊者,需经市(县)一级的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卫生部和省规定的自费药,不得作公费报销,违者一经查出,病者个人和医生均应给予加倍罚款。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物和贵重药,确需使用者,需经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方能报销。在实行公费医疗证和

  记帐单的地方,医院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即挂号,就诊,取药时三查,三对),单位报销时应严格把关。用药、检查、治疗、住院、转诊等费用,实行按人登记制度,以便于检查监督。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把是否执行公费医疗规定作为考核的一项内容,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经常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维护公费医疗制度的教育,发扬互助、节约的神精,遵守公费医疗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医务人员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树立“少花钱,治好病”的思想,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医院要把遵守公费医疗制度作为建设文明医院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评比。各新闻单位对公费医疗管得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报道,对搞不正之风的要予以批评。

  (四)加强领导,实行监督

  公费医疗是干部职工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公费医疗的管理和改革,情况复杂,难度也比较大,必须加强领导,认真细致的工作。公费医疗办公室不健全的,要健全机构,充实办事人员。

  各级公费医疗办公室,是各级政府公费医疗的管理和监督机构,除日常监督检查外,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检查,财政、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派人参加。

  加强药价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管理,严格控制药品价格上涨。对药品(药材)部门和医疗单位任意提价的,物价部门要严肃处理。药品(药材)部门要保证医疗单位的用药。

  各地盖干部病房要严格控制,病房标准不能搞得太高。已设有空调的病房,其空调费单独计收,除手术和重病外空调费不得计入公费医疗。中央空调的空调费计算办法由公费医疗办公室制定。

  (五)广州市的实施办法要与省直属机关的改革方案一致,以免出现同一城市实行两种标准,增加矛盾。有类似情况的地市(如地区所在市),也要注意这一问题。

  有关中央驻穗单位、家属统筹医疗问题,包干大专院校学生标准问题,异地离退休干部的公费医疗管理等问题由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解决。


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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