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6期

1987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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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

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7〕63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原文已印发各地),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认真抓好深化企业改革

  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真正具有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要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深化企业改革结合起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动手,下决心抓好这件大事,组织经委、体改办、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深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八项规定,并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大胆探索,开拓前进,努力寻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特点的经营方式,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搞活。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今年九月底前,将深化企业改革,落实企业自主权的情况,向省府作一次书面报告,省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增强企业活力,归根到底是要增强企业再投入的能力。在国家财政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扩大减税让利的口子,主要应通过改革经营形式,使企业能够挖掘内部潜力来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近年来,我省一些国营企业试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国家所得、企业留利和职工收入,一般都高于面上企业的水平,并且具有更大的后劲,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也明显提高。因此,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验。

  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实行“基数利润照章纳税,超基数部分减税或比例分成”、“上缴税利递增包干”、“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或减亏补贴包干”、“行业投入产出包干”等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论釆取哪种形式,都应做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并用签订合同的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各类企业采取哪一种承包经营形式,应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地在保证省下达的财政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分批进行。基数要定得合理,不能挖财政。要防止包“肥”不包“瘦”,要注意“以丰补歉"。企业多得的留利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防止消费基金膨胀。

  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和一些微利、亏损企业,等经营方式。对承包、租赁企业,要选择好经营者,租金,明确国家、企业和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对租赁、承包的历史旧账,妥善处理,富余人员一般应通过开拓经营,就地消化的办法解决。对濒临破产和经营不善的企业,可试行拍卖或折价转让出售。

  三、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减轻企业负担,是搞活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对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1986〕49号文件的要求,首先带头纠正自行制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对企业的不合理摊派和收费;不得超过地方财力的可能,用向企业、群众摊派、集资的办法,兴建市政、文化宣传设施及其他项目。要组织力量对企业的负担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釆取有力措施,迅速纠正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为增强大中型企业自我进行技术改造的能力,今年,中央和省对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减免调节税四千万元(其中广州市一千五百万元)。具体指标,省财政厅已分配下达,各市、地和省主管部门要提出具体方案,报省财政厅会省经委审定。

  工交企业,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行分类折旧。具体办法可按省财政厅(87)粤财企字9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些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折旧率,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设备的损耗情况,经当地财政和主管部门批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5%至10%。一九八五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缩短20%至30%。企业的折旧费按总额的30%免征能源建设基金。目前仍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的30%的折旧基金,从今年起全部留给企业。

  四、积极稳妥地进行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改革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使企业工资从主要取决于国家分配多少,转变为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把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完全放给企业。这是增强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工资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我省一些企业试行的经验证明,实行这个办法有利于正确处理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广。除经省政府批准,以市为单位进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层次管理试点的江门市外,其余市、地可扩大试点。试点方案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报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实施。

  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因此不能急于求成、一哄而起。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进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一般企业可以实行与上缴税利挂钩,包干的企业可以实行税利挂钩,产品单一、生产稳定的企业,可以实行与产品销售量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以及两者增长的比例,必须按规定逐个企业进行核定;要有完善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包括质量、品种、劳动生产率、资产损溢、安全生产等,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考核,以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主要的挂钩指标及比例,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

  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既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搞活企业,又要有利于加强宏观控制,抑制消费基金膨胀。在实施中要做到: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职工收入增加,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应逐步降低。从一小地区来说,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不能高于国民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

  要进一步克服企业内部分配的平均主义,拉开档次,真正做到按劳分配。在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试点企业则为核定的基数和挂钩比例)的政策范围内,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各行政机关(包括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五、进一步落实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有权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规定和我省制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面向社会招考,择优录用工人。各级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的要求和意见办理有关手续。企业组织招工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部门代为办理。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的招工工作应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但不得包办企业招工。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尊重企业招工的自主权。按国家政策规定应安置的复退军人和其他人员,可以合理安排到企业,其他待业人员应根据企业的需要,按规定考核录用,不得硬性规定企业招收或搭配。

  职工的管理应主要由企业负责。国营企业职工在市区、县内的调动,由职工所在企业与调进企业双方协商办理,不超过企业定员人数的不需经过劳动、人事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职工跨市区、县调动,需经有关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

  六、鼓励发展企业集团,开展横向经济联合

  促进专业化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形成具有地区优势的企业群体,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应积极鼓励以名优产品和拳头产品为龙头,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联合,组建包括多种经济成份、多层次、跨行业的企业集团。

  组织企业集团,不是搞生产单位的简单合并,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凑合,不得把企业集团变成行政性公司,或以行政性公司翻版成“企业集团“,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也不得阻止企业参加企业禁集团。在省内同一行业中,应鼓励建立若干小具有竞争能力的联合企业,以达到互相促进的目的。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计划管理、统计方注、财政税收、资金融通、工商登记、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有关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企业发展横向联合

  七、企业要牢固树立市场观念,增产节约,增收节支

  企业要搞好市场预测,依靠技术进步,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自销产品的价格,原则上由供需双方议定,但属国家定价的产品则不能高于国家定价;重要的机电产品的价格以浮动为主,必要时可规定最高展价;为了完成国家下因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外原材料、燃料时,多支出的费用主要应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需要提高产品销售价格的,必须要照物价管理权服,报物价部新能准。

  所有企业都要大为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要把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作为推动深化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来抓。在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未颁发新的能源、原材料节约奖办法以前,各市地可以采取一些奖励措施。对没有达到国家、省、市(地)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共能源、原材料的消耗低于上年成前两年实际水平,可以按规定发给节约奖。

  八、认真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要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积极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终期审计制。明确厂长(经理)是一厂之长,是企业大的法人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首先要调整好企业的领导班子,配备好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小型企业的厂长、书记可以一人兼任。企业的中层干部任免权要下放给企业,企业的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任免。中层行政干部全部由厂长(经理)任免。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其余一律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企业增设机构。

  各地应结合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企业领导人奖罚办法。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任期目标的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没有完成计划或超亏的,要扣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目标的制订和奖励的幅度,应考虑利润绝对数的大小和企业经营的难易程度。具体的考核办法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人,还可另外給予晋升工资级别或一次性奖励,晋升工资级别入个人档案。对确实工作能力较差,工作作风不好、没有开拓精神,不具备担任企业领导条件的领导者,应及时替换;对玩忽职守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厂长(经理),应追究责任,就地免职。

  九、抓紧清理、整顿行政性公司

  要按国务院国〔1986〕103号文的规定,抓紧清理、撤销行政性公司的工作。鉴于此项工作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困难较大,因此,各主管委办厅局和各市、地必须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使行政性公司的改革,真正达到政企职责分开,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当前首先要抓好行政性公司的“转轨变型”,把现有的行政性公司转变为经营型、服务型或经营、服务型共有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将它们原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转给政府有关部门。在淸理、整顿工作中,要认真调查研究,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人员,衔接好原有的生产安排和行业协作渠道,确保生产和工作不断不乱。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厅级性公司,由归口委办负责清理,会同省编委、体改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属处级和处级以下的行政性公司,由省直主管厅(局)和各市、地自行淸理,并将整顿清理情况于今年八月底前报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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