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6期

1987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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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

比例的通知

粤府办〔1987〕60号

一九八七年五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比例的通知》(国机出〔1987〕007号)和我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外汇留成比例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出口仍采取净创汇留成的办法。出口收汇全额的30%留作进口原材料用汇,出口收汇全额的70%为净创汇。

  二、调整后的外汇留成比例,按净创汇计算,上缴国家50%,上缴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中央主管部门3%,供货生产企业留成30%,经营出口的外贸企业留成7%,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地方政府留成10%。

  三、地方政府留成的10%依出口供货生产企业的归属情况,各级地方政府(省、市〈地〉、县)外汇留成比例和上缴中央主管部门3%的留成外汇的计拨办法以及进口原材料用汇30%的核留计拨办法,仍按粤府〔1986〕1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留成比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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