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
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7〕7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掌握办理。
目前我省粮食供应还比较紧,而且各市、县已实行粮食包干。因此,各地要从本市、县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就业、入学、住房、粮食供应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每年对“农转非”的人数作通盘考虑,量力而行,适当控制,分期分批,逐年安排。
关于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
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七月和一九八五年十月,省人民政府先后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我省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粤府〔1984〕146号)和《关于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情况报告》(粤府办〔1985〕152号)以来,全省专业技术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在农村的家属有十二万六千一百多户迁入城镇,对稳定专业技术干部和中、小学教师队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些地方在执行中未能严格掌握政策原则,擅自扩大审批范围,致使“农转非”的数量大大超出了我省当前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增加了城镇本来就已存在的就业、住房、入学以及粮食供应等困难,也给专业技术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带来了新的困难。同时,经过实践证明,“农转非”的条件采取与学历和职称直接挂钩的做法不够科学,也不合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通知》(国发〔1986〕27号)精神,对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办理“农转非”的条件,不再与学历和职称挂钩,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职务系列,着重照顾专业技术职务较高,年纪较大,工作时间较长和作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干部,适当照顾在基层、海岛和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农村家属可迁往城镇入户,由国家供应粮食。
(一)已聘任为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中学高级教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在县(市)已聘任为工程师、农艺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和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者。
(二)广州市(含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不含县)已聘任为工程师、讲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工龄满十五年,年满四十周岁以上者。
(三)深圳、珠海、汕头、湛江、茂名、佛山、江门、韶关、海口市及海南行政区已聘任为工程师、农艺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工龄满十年;已聘任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工龄满二十年,年龄满四十周岁者。
(四)在县(市)已聘任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工龄满十七年,年龄满三十八周岁者。
肇庆、惠阳、梅县地区一级单位,按所在市条件执行。
(五)在乡(镇)、海岛(含海南行政区所管辖各县和南澳县以及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海岛生活补贴的其他岛屿)和少数民族地区(自治州和自治州管辖的各县市、韶关市管辖的连南、连山、乳源自治县),已聘任为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及其他同级职务,工龄满十五年,年龄满三十五周岁者。
(六)在广州市已聘任为中学一级教师,工龄满十五年,年龄满四十周岁;在其他市(地)已聘任为中学一级教师,工龄满十年;已聘任为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级教师,工龄满二十年,年龄满四十周岁;在县(市),已聘任为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级教师,工龄满十七年,年龄满三十八周岁;在乡(镇)、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已聘任为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一级教师,工龄满十五年、年龄满三十五周岁者。
(七)经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鉴定确认在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中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者,以及国家认可的拔尖人才。
二、符合上述条件干部的配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十九周岁以上未婚的独生子女或病残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农村无依无靠的父母和虽属居民户口但又无职业的,均可迁往干部工作所在的城镇入户。
三、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属需要办理“农转非”的,由干部所在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我省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并附如下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书,聘任职务证明书,干部履历表,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随迁父母必须由其所在乡(镇)出具丧失劳动能力并在农村无依无靠的证明;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者,要提供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奖励或鉴定证明书。由省、市、地、州直属各主管部门或县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省、市、地、州人事局(处)审批,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四、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各市、地、州人事部门和省直各主管厅、局(包括中央驻穗单位)对需要办理。”农转非“的人员,要进行调查摸底,作出具体计划,并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指标分配预报表》,报省人事局汇总,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局商定后,由省人事局统一下达指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下达的指标,分期分批地进行办理。
五、解决部分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和夫妻两地分居的问题,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公安、粮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准再扩大范围,降低条件。凡不属本规定范围而需要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要严禁在“农转非”工作中搞不正之风,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办理“农转非”的,应坚决注销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规定,凡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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