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粮食合同定购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7〕23号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目前我省已进入春耕大忙季节,为保证今年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现对一九八七年粮食合同定购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一九八七年度粮食合同定购(包括公粮)仍按一九八六年的四十七亿市斤任务不变,各地应按省下达的任务迅速落实到农户。
二、调整粮食收购价。从新的粮食年度,即从今年四月一日开始,我省三级稻谷的合同定购价,由现行每一百市斤十六元一角三分调整为十八元二角,提高二元零七分,另给价外补贴款九角六分,两项合计共提高三元零三分。各个等级的稻谷收购价格由省物价局、粮食局另行下达。
三、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每一百市斤贸易粮按平价供应优质标准化肥六市斤、柴油三市斤。挂钩的化肥、柴油,按省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计拨(包括化肥、柴油的经营损耗),年度和季度的分配计划由省农委根据各地任务数安排,季度的调拨计划由省石油公司、农资公司下达。各市、地如增加机动任务需要多支付化肥、柴油的,由各市、地负责解决。挂钩的化肥、柴油原则上以任务计算,按现行供应渠道供应给农户,年终由市、县结算。但对以钱顶交合同定购任务的农户,不给挂钩化肥和柴油。
化肥、柴油供应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办法,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市、地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制订,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放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按合同定购粮食(公粮除外)统购价款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预购定金的贷款贴息及具体办法由省农业银行、财政厅、粮食局另行下达。
五、公粮要征收实物,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交代金的,按新价计算。
以上通知,请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迅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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