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3期

1987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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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省农业科学技术工作

的若干规定

粤府〔1986〕12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


  为推动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现就加强我省农业科学技术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农业科学技术机构的任务。省级农业科学技术机构和有关高等院校,要根据我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超前一步的研究。在完成国家和省的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同时,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建立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技术性强、经济效益显著的商品生产基地。

  市、地农业科学技术机构,应按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逐步办成区域性、专业性研究机构,并在省有关主管厅(局)的指导下,开展利用本地资源的试验研究和技术开发业务。

  县级农业科学技术机构应实行试验、示范、推广和培训相结合;以技术推广为主。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积极参与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农村提供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和动植物优良品种。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开展试验产品的加工、储运和销售业务。

  各级科研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的业务指导,积极向乡镇企业推广科研成果,提高它们对新技术的消化和吸收能力。

  二、鼓励各级农业科学技术机构建立科技型经济实体,开展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和承包业务。积极推进农业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令。对农业科学技术机构经营技术商品、技术开发的企业和与企业结合的科技生产联合体,各有关部门应在税收、贷款和优质产品出口配额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三、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要逐步实行农业科技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术工人劳动合合同制。未被聘用的,应允许调到外单位任职。

  农业科学技术机构和有关院、校,在完成上级任务的前提下,开展技术服务、咨询、转让、设计、培训等所得纯收入不上缴,按50%用于改善单位的工作条件,2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30%作为成果创造者(包括直接参与技术服务人员)的酬金。个人酬金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但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科技人员完成承包科研项目任务后,可从节余经费中提取20%作为科技人员承包提成,此项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创造的成果,记入业务考绩档案。要奖励在技术推广、服务、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到老、少、边、穷地区工作,可保留城市户口,家属留城的保留其住房;生活待遇从优,具体由聘用单位确定。

  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口粮供应,仍按一九八三年省农业厅、粮食局《关于公社(区乡)畜牧兽医人员口粮补助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脱离原单位,从事承包、租赁农场和乡镇企业以及效益差的农业技术机构。允许小人或集体创办农业科技开发、服务、咨询、技术商品经营机构,但须经当地农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增加对农业科学技术的投入。对农业科技单位事业费拨款,各级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各县(市)每年要从牲畜屠宰税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畜禽品种改良和兽医的技改工作。乡镇企业利润安排的“以工补农〃部分,要保证有10%以上用于发展当地农村科技事业。

  六、积极发展农林牧渔和乡镇企业科学技术的外引内联,吸收外资,引进技术、设备,广泛进行研究合作和技术交流,发展我省农业科学技术。女办好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基地。对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应努力消化、吸收、创新,所需经费纳入计划。科研所开发的出口新产品和技术输出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本所,用于进口技术、设备以及科技人员出国考察。

  七、积极开展农村技术培训,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培训农村技术骨干。各地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培训。

  农业大专院校要扩大定向招生,尤其要增加老、少、边、穷地方的招生人数,毕业后分配回原地区工作。各地要办好农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民业余技术学校。

  八、为促进农林牧副渔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业技术交易中心,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和中介活动。技术交易中心应政企分开,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逐步争取做到自负盈亏。

  九、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充实人员,健全科技管理机构,搞好农村科学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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