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3期

1987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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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化国营商业改革的意见》和

《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意见》等的通知

粤府〔1987〕14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


  现将《深化国营商业改革的意见》和《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意见》以及《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深化国营商业、供销社体制改革,关系到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各级财办和商业、供销主管部门要经常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改革工作推向前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省财办、商业厅和供销社。


深化国营商业改革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商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商业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商品流通工作仍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8号文件精神,今后商业体制的改革要以增强企业活力,搞活流通为中心环节,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故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深化改革,配套改革。

  一、增强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的活力

  (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进一步简政放权。

  各级人民政府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检查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应该下放而没有下放的权真正放给企业。对行政性的公司,今年上半年内要转变为经济实体,否则予以撤销。今后,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人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积极探索间接管理的形式和办法,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上去,深入调查研究,理顺企业的各种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企业要端正业务思想,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对国营商业(包括粮食)抵顶“两税一费”(新开征的批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剩下的调节税,分三年减免完毕。一九八七年先减免百分之三十,在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内,由各市、地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减免,不要“一刀切”。困难大的可多减一点,困难小的可少减一点,个别也可以不减。企业因减免调节税而相应增加的留利,要列入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扩大企业经营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或集体福利。

  用贷款新增营业网点以及装修门店,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财税部门批准,可用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并按有关规定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试行预提商品削价基金办法。削价基金由企业按商品销售额(商业额)分月提取,提取的比率按综合计算在千分之三以内,但要区别具体商品、具体行业,有的可以多一点,有的可以少一点,有的可以不提。商品削价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有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要向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从今年起,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提取企业留利作为调剂基金,确实需要提取的,其提取额不得超过企业缴交各种税费后留利的百分之十。这笔资金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

  (三)扩大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权,改进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国营商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192号文件,并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文件精神,在企业机构设置、劳动人事管理、工资奖金等方面,享受工业企业同样待遇。

  (四)积极推行经理(厂长,下同)负责制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

  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推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責任,外干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经理、书记都要同心协力地履行白己的职责,共同把企业搞好。

  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今年要求百分之三十的大、中型企业实行这种制度。要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是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上级或有关部门审计后,经理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理的小人收入。

  要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给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集资或股份制的试点只在经省批准的个别有条件的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要坚持.公股为主,实行风险共担。税后分红要有严格的限额,不能变相地挖走国家资金,也不能把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拿去分红。股金原则上不能退,只能转让。个别亏损或微利的中型企业试行集体租赁经营的,免征调节税。国营商业企业对企业内部的各个环节、各个工种、各类人员都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度。经营责任制要规定各项指标任务、职责权限、管理制度及其考核办法等内容。要实行简单易行的目标管理,把企业的购销、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库存结构、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以及服务质量、执行政策和精神文明建设等要求,分解成门市、柜、组(部)及职工个人的具体工作目标,并制定奖罚办法。

  要推行规范管理和规范服务,更新旧的服务观念,树立新的服务质量观念,运用现代化管理的原理,促进企业管理由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变,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规范化,全面提高企业经营、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促进商办工业、饲料工业的发展。

  商办工业、饲料工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件,并比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21号)、广东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劳动局转发《关于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匀》等有关规定,享受国营工业同样待遇和技术进步等优惠政策。

  从今年起,中央切块给省的技改贷款,以及省的技改贷款,应按一定比、例单列给商办工业和饲料工业。具体安排的项目由银行和省财办、饲料工业办一起审批下达。省财办、饲料工业办审批的外汇技改项目,有关银行应给予配套人民币贷款支持。商办工业技改项目享受工业技改项目同样待遇。

  (六)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要制止巧立名目向企业征收各种名目的费用,该由谁支付的费用就由谁负担,不要转嫁给企业。向企业征收费用应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要严禁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以“赞助”为名向企业乱摊派,属于业务性的赞助,由企业自主决定。要坚决制止乱扣乱罚的做法。

  二、完善批发体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一)国营批发企业要紧密配合,共同发展。

  在同一城市同一行业中,已经存在多家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应本蓍独立、平等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协作,开展正常的竞争。这些企业要在搞活市场、平抑物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二)大中城市批发企业要进一步搞活。

  大中城市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经纪业务,也可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建专门从事为产销双方服务的机构,组织商品运输和结转账货等项代理业务。

  在有条件的地方,还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增设专业批发商店(场),实行批零兼营。大的零售商店(场),要在搞好雰售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批发业务。

  (三)县(市)级批发企业要进一步搞活、搞好。

  要积极开展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营等业务。积极发展农工商的联合体以及与乡镇企业和专业户挂钩,搞产销联营。还可以同供销社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扩大在农村的批发业务。

  要改变经营方式,实行批零兼营,可以批发为主,兼营零售,也可以零售为主,兼营批发。

  要改革企业内部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的竞争方和吸引力。经济比较发达、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散地,还可以在内部适当分专划细经营,设立小专业批发、小商品批发等,以扩大购销。

  (四)变单纯管理型公司为经营服务型公司。

  对点小、分散、数量多,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饮食服务、副食品行业,现有管理性公司要积极发展自营业务,尽快办成经营服务型公司。工业品行业公司也要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有的可以与批发企业合二为一,有的可以兴办新的经济实体,零售门店不多的,也可以试行将公司、批发、零售合为一体。

  (五)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探索新的商业形式。

  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都应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联合应以企业为基础,以商品购销、服务为主要内容。联合各方要遵循自愿、平等互利,风险

  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联合的类型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工商的、商商的,也可以是农工商的、商贸的。联合的形式,可以是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联合,也可以是商品购销的联合;可以是几种业务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联合,也可以是企业松散的或紧密的联合;还可以组建成跨行业、跨部们、跨地区和以股份制为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集团性企业。集团性企业必须成为经济实体,不能变相成为行政性公司。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发展横向联合要注意做好引导、协调、服务工作,不能采取行政办法,强行“捏合”或“阻止联合〃。

  三、加速国营小型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的改革

  凡符合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2号文件关于小型企业改革的范围和划分标准的小型国营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都要放开。可以按照“租、转、改”三种形式自行选择,以租赁经营为主。小型企业放开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具有法人资格,做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资福利自理;要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应接向税务部门交税;在银行单独开户;与主管公司签订合同。

  (一)推行租赁制。

  对地处闹市、职工人数较多、经营比较正常的小企业,可以实行集体租赁经营。对职工人数较少或人数虽然较多,但地处偏僻、经营有困难的小店,可以由本店职工连店带人租赁经营,也可以由职工个人独自租赁经营。对原店或商业系统内部没有人愿意租赁经营的小企业,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由中标者租赁经营。租赁时除确定租金外,同时应提取折旧费。具体可按照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执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应先试点,取得经验,分批铺开。

  (二)实行转让。

  有三种做法:一是先租后转。即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期满后可继续租赁,租赁到一定时间,如果租赁时重新估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完了,并全部上交国家后,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即算偿还国家了。偿还后的财产,如是集体租赁的即归集体所有,职工有份,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后,实行股金分红,劳动分红;如是个人租赁的,转为个人所有。二是直接转让。小型门店把企业原有资产折价出售给内部职工,价款可以一次归还,也可以分期归还。三是公开拍卖。可以选择少量地处偏僻、微利、亏损的饮食、理发,修理小店进行试点。转让或拍卖后,新业主原来是国营职工的,可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原有的其他职工愿意继续留店工作的,同买主签订拉动合同。

  (三)改为集体经营。

  对不能转为租赁经营或实行转让的小型企业,可以继续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实行集体经营的企业,必须完善和执行经营责任制的规定,真正使企业做到照章纳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本意见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则上适用于供销社企业。


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意见


  为了使供销社真正变“官办”为"民办”,立足于农,服务于农,进一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必须进一步搞好改革。

  一、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创办新型合作商业形式

  各地供销社要在搞好综合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探索和组建各种形式的新型合作商业。

  (一)发展农商经济联合体。联合体应以农村专业户、农户或乡村集体为主要对象。可以是单项产品或多项产品的联合,也可以是专业性或综合性的联合。联合体要把生产、购销、加工、储存、运输、信息、技术融合在一起。可以实行农商一体,集资入股,产品入股,统一经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也可以实行农商合作,各负其责,不入股金,盈利按产品比例分成;还可以实行联合组织,固定关系,对口优惠,盈亏自负。

  (二)办好工商经济联合体。可以与乡镇农工商组织联合,也可以与乡镇工业企业或城市工业企业联合;可以在生产环节中按产品进行单项和多项联合,利润均沾,也可以在流通环节联合;还可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联合。联合双方可以实行集资入股,组成联合体董事会,互派代表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按比例分成。

  (三)组建新型的合作集团。可以组建系统内合作集团经济实体,也可以实行多层次、多形式、跨区跨省、跨行业的地域合作、合资合作、经销合作、产销合作、加工合作、内外贸合作等。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积极开展"三来一补方业务。合作集团可以是松散型的经济联台,也可以是半紧密型和紧密型的经济实体,但不能成立行政性的集团。

  (四)在主要城镇和大中城市组建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商行、货栈等经济联合体,开展联购、联销、联运等业务。

  不管哪种形式,都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二、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据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各地供销社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一)进一步完善经营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供销社企业经营责任制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形式要因地制宜,以提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准则。效益好的承包形式,要坚持并不断总结完善。要把完善经营责任制和改进奖金制度结合起来,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不管釆取哪种责任制形式,都要健全制度,加强领导,落实管理,坚决禁止包低产。实行定额包干上缴单位要适当压低定额资金,可由职工相应补充资金扩大经营,但要造册登记,并参加财产保险。

  (二)积极推行租赁制。供销社的小型零售门店、饮食服务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租赁形式和具体办法,可参照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执行。实行租赁经营,应先试点,取得经验,逐步铺开。已进行试点的地方,要分批铺开。

  (三)积极推行主任(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今年要求有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主任(经理)负责制,同时,实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主任(经理)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主任(经理)的个人收入。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审查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并以此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升降的主要依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奖励、连任或调离手续。

  (四)试行集资或股份制,对一些有条件的基层社(公司)的门店,可以进行集资或股份制试点。入股范围限于本店职工,每个职工都有同等、的入股权利。职工入股的原则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均沾,风险同担。股金分红要经过企业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基层社行政人员不能择优(选单位)入股,只能在基层社入股,享受一般社员的“保息分红”待遇。职工股份制,目前应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三、理顺供销社内部关系

  各地供销社要连一步理顺供销社内部关系,为基服务,为农民服务。

  (一)要转变县联社职能,理顺县联社与基层社关系。基层社是县联社成员,是县联社的社员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联社作为一个经营、管理机构,应该精简机构,面向农村,面向基层,树立领导即服务观念,把工作重点转到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监督上去,帮助和指导基层社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提供综合服务,并搞好自身的经济联合工作。

  县专业公司是县联社的经营单位,是县联社的有机组成部分。县专业公司在保证完成县联社各项任务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县公司和基层社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在业务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公司要为基层服务,批发要为零售服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二)县联社和基层社要积极发展纵向联合。实行主要工业品联购分销(调)和大宗农副产品分购联销,逐步建立工业品自上而下,农副产品自下而上的批销体系和网络,服务基层,让利基层。对独立核算的经济联合体要解决好资金融通和重复纳税等问题。

  (三)要改革基层社的设置,按经济区域设置基层社。对长期亏损又不符合经济流向的基层社要进行调整,撤社留店或改为分社,多余人员充实业务第一线。

  供销社有些设备和设施(如车船、仓库)可对社会开放。多余房产应尽量利用起来,用不了可以出租,租不出去的,经上级社批准,可以公开拍卖。拍卖后所得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解决历史包袱。

  四、尊重供销社的自土权,解决若干政策问题

  根据“官办”变“民办”的要求,供销社应享有比国营商业更充分的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财政、税收、信贷、劳动人事和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一)在劳动人事管理上,要落实省委、省政府粤发〔1984〕15号文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7〕11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四个劳动制度改革文件,供销社可以比照执行。

  (二)在业务经营上,凡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放开的农副产品和工业品,都要在平等的条件下,各自灵活经营。谁都不得垄断,也不能互相封锁,划地为牢。

  (三)供销社的资金、财产,任何部门和小人不得侵占、转移和平调。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不能以任何名义向供销社摊派。

  (四)对一九八四年底前遗留下来的约四亿二千万元历史经济包袱,省人民政府已另有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供销社不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亏损。对贮备平价化肥、农药所增加的利息和损耗,可在各地经营的议价化肥价格和减免所得税中解决。防汛物资器材所增加的利息和损耗,可在省防汛经费中解决。拨补款项要及时划给企业,同时抄送银行监督其专款专用。今后政策性亏损,谁出主意谁负责补贴,供销社不予负责。

  (六)关于退休人员问题。全省供销社都要参加社会退休统筹基金保险,并由劳动部门承保。企业要按规定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提缴统筹基金,对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对老合作商店,考虑到它是对私有制改造遗留下来的问题,国家有一定责任,如果这部分单位退休统筹基金有困难的,可以学习三水县的办法,由当地财政给予解决。

  供销社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因地制宜作出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既积极又稳妥,不断总结完善,把供销社的改革引向深入。各级供销社要充分认识新时期面临的任务和所担负的责任,所有干部职工都要发奋图强,振奋精神,克服困难,不断前进。

  本意见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92号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18号文件精神,为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搞活小型企业,使其在同等条件下,积极参与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赁经营的性质。租赁经营不涉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可叫集体租赁户,是个体或合伙租赁的,可叫个体租赁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可注明“集体租赁”或“小人租赁”。

  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范围。凡符合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2号文件关于小型企业改革的范围和划分标准的小型国营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均可实行租赁经营。

  第四条 租赁经营的形式。主要釆取职工集体租赁,也可以职工小人或职工合伙租赁。原店或本系统内部没有人愿意租赁的,可以向社会招标,租赁给有当地户口的待业青年或居民,但承租人要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经济保证(一定数额的押金或财产保证)。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方法。凡是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由本店或本系统职工提出申请,有的也可由主管公司实行公开招标。承租者的资格审查,由主管公司仇。租赁经营由主管公司和承租者签订合同,佥同应按照《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义务、权利和有关要求。租赁期限一般五年,最短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租。租赁合同应报隶属的主管局备案并经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委员会鉴证,合同便可生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租赁经营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如是集体租赁的,其经理是企业法人的代表;如是个人租赁的,租赁人为企业法人的代表,在租赁期间一般不能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经出租单位同意才能变更。企业法人的代表可以由企业职工民主推选,也可以由职工自行招聘。

  第六条 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文明经商,维护消费者利益。

  2、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主管公司、财税、审计和银行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3、尊重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生活。

  4照章纳税。

  5、按时按规定上缴租赁费、退休统筹金、统筹医药费、管理费等,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这些费用允许在税前开支,但不准重复列支。

  6、租赁的财产,应向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并不得转租、转让(包括营业执照),损坏或丢失,要负责维修或赔偿。

  7、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8、建立健全帐目,按规定向出租方、财税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第七条 承租方的权益。

  1、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自主权、自有财产处置权、业务决策权。可以实行本业为主,综合经营,零售为主,批零兼营,还可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

  3、根据自己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自行招聘、雇请合同工、临时工,不受招工指标限制(但须办理招用劳动力手续,如招收农民工,须经劳动局批准),其劳务关系由承租方与被雇者协商解决,对其雇用人员,出租方不负责任。

  4、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硬性安插或抽调人员,有权对企业内职工实行奖惩,但不得无故开除职工。开除或除名租赁前的本店职工,需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出租方批准同意。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形式和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承租的法人代(经理)经营好旳,其收入允许高于本店职工,亏损时也应负较大经济责任。

  6、有权按规定组织本企业职工入股。

  7、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有权支配和使用各项资金和费用开支,对门店进行投资改造,拒绝支付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不合理摊派。

  第八条 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各种费用。

  2、要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杈,只要租赁企业不违反合同,就不能干预租赁企业行使自主权,如发现租赁企业有违反租赁合同,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帮助纠正。

  3、租赁企业因发展业务,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时,经认真审查贷款用途合理,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可以提供担保,担保后有权监督使用和督促到期还款。

  4、要加强对租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其支持社会主义方向,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5、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受到他人侵犯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申拔,保护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研究,可以修订或补充,并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或补充规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方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经营时,承租方可提出解除合同,但承租方要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落实债权债务,并按规定还清’银行贷款和利息。

  3、承租方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或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由公证部门核实资产,以及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经双方议可后,即解除租赁关系。如延长租赁期,须按照规定,重新期签订合同。

  第十条 租赁经营的政策原则。

  1、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银行独立开设帐户,重新与银行建立存、贷关系;直接向税务部门纳税。

  2、租赁经营后,企业的隶属关系不变,职工的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原来的工资级别在册,有调级时享受音级待遇不变,离退休待遇不变。

  3、租赁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商品和其他财产,合同银行清产核资重新估值后,可以全部出租,也可以只租房子,经营设备实行有偿转让。租赁费依照以上重新估值后的固定资产、经营设施现值和门店所处地段,以及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确定租金时应同时明确提取折旧费°在租赁期间用自有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为租赁者所有。属于房管部门或华侨的房产采取转租办法,租赁关系不改变,仍由出租方承租。承租方租赁到一定时间,如果重新估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完了,并已全部上交国家后,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即算偿还。偿还后的财产如是集体租赁的,即为集体所有,职工有份,如是个人租赁的,转为小人所有。

  4、租赁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原则上由承租方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可以把出租方原来占用商业部门的自有流动资金借给承租方使用,并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个别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免;再不足时,可把出租方原来占用的银行贷款划转给承租方,并向银行办理转移存、贷关系和落实经济担保后继续使用,由承租方直接向银行负责。企业新增贷款,由承租方向银行申请。

  5、租赁企业的职工,可以投资入股,盈利按股分红,股息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银行债券利率百分之二十计算,分红基金按年终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提取。集体租赁企业每年发放的股息和红利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个人租赁企业不限。

  6、租赁企业在实行租赁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削价商品损失,由出租方挂帐釆取租赁费冲销或列入当年损益处理。租赁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损失,概由租赁方负责。

  7、租赁企业是集体租赁的,参照执行集体企业的有关政策;个人租赁的,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政策。对边、小、劳务、利微或亏损企业,无论是集体租赁还是个人租赁,税收参照执行小体工商户政策,以原有基数为基础,实行“单定“或“双定”的计征办法。如果租赁经营确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收照顾。银行贷款可以参照执行集体企业甫关政策,并适当放宽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贷款担保问题,由当地银行区别对待确定。凡是租赁的小型企业,.不征奖金税。

  8、租赁企业可以按营业额每月.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9、租赁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应比租赁前适当减少,确实困难的,由主管局批准,可以免交。

  10、租赁企业原有职工原则上由承租方全部接受。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协商。釈工要求外调的,只要调入单位愿意接受,出租方应准许调出;要求出去自谋职业的,应允许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因健康原因经主管局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可以提前退休。个别租赁合同未满,职工要求回原来单位的,经原单位同意,可暂作待业处理,只领取基本工资。

  11、个人承租方的家属子女,凡在本系统范围内工作的,承租方提出要求,经批准后允许调在一起租赁经营,但不办理入户手续。

  12、租赁企业的税后留利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最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专款专用,扩大企业经营,并可分解到职工个人作为小人投资入股,参加股份分红,租赁期满退归职工个人。

  13、租赁企业原有职工都要参加社会退休统筹或系统退休统筹,退休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太多,负担太重,超出平均负担部分,可由主管部门酌情解决。公费医疗、其他福利也可参加系统统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除粮食企业以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合作商店(组)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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