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建委关于《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
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7〕10号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省建委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建委反映。
关于制定《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
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体制改革,省内外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以利于改革的深入进行,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现上报,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四月三十日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
(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企业和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
(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市(地)、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在本市(地)以外承包建设工程;
(四)外省的和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到本省承包建设工程。
第三条 企业跨地区施工的经营活动,由施工所在地的市(地)、县建委主管。主管机关收取一定管理费(办法另定)。
第四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向施工所在地的市(地)、县建委申请注册,领取《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申请注册按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属第二条(二)、(三)项企业,提交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或副本);
(二)属第二条(四)项企业,提交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建委(建设厅)介绍信、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或副本)和银行、财政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广东省建委同意进入本省施工的函件。
第五条 属第二条(四)项规定的三级以上企业,进入广州市和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以及海南行政区承包地方工程项目,可直接向当地建委申请注册。
当地建委应按季将情况报省建委备案。
第六条 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企业和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广东是筑承包公司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工程的,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发照地到省内其他地区承包本系统工程的,应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或副本)向施工所在地建委备案。
第七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如有更换,应于二十天内向施工所在地建委办理变更手续。有关施工企业招工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应持营业执照(或副本)、《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向施工所在地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向施工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申办开户手续,方得开始经营。
企业离开承包工程所在地,应撤销银行帐号,缴销《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和《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三级以上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承包工程,可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如实地报告当地建委处理,并抄报省建委。
因施工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跨地区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外来企业经营许可证》等,不得出租、借用、转让、涂改和伪造。
施工企业的银行帐号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施工所在地的市(地)、县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四、六、七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十天内补办有关手逾期不办者,责令停工,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八、十一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建委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停工,限期撤离该工程;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第十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停业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等级,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触犯刑律者,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罚不服的施工企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级建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又不执行者,当地建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 执罚单位应将处罚情况如实记入该企业的营业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 本省施工企业出省承建工程,应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出省承担工程任务审批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建委批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省施工企业的管理。出省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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