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3期

1987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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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落实供销社干部管理

权限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7〕11号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供销社的干部管理权限问题,省委、省政府曾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发出《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深入进行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举产生后,组织部门要予以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基层供销社同意,不得抽调基层供销社的干部、职工,也不得向基层供销社安插人员。同年五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改革供销社劳动人事制度的意见》,具体规定县联社、基层社的领导工作人员,一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除县联社正、副主任选举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任命外,其余干部分别由县联社和基层社管理、任免和调动。两年多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精神,全省供销社系统大部分基层社和县公司的干部已由县联社管理,把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结合起来,促进了供销社业务的发展。但也有部分县(市)供销社的干部管理权限仍未落实,有的甚至把按规定已经下放给供销社管理的干部又收回到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有的还随意抽调基层社干部、职工,向基层社安插人员。为此,省人民政府重申;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并在今年二月底前,将检查落实情况报省财办、人事局和省委经济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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