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部分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7〕9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
根据两年来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的执行和一些收汇项目管理体制变动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作部分调整:
一、征收外籍人员小人外币所得税收入,由原省统筹60%,市(地)分成20%,企业分成20%,调整为省统筹60%,市(地)分成40%,企业不参与分成。
二、各地区文艺单位及省直艺术团体赴境外演出所得外汇收入,以及科研单位(包括教育部门科研机构)开发的出口新产品、技术输出等外汇收入,由原省统筹20%,市(地)和县各分成5%,企业(单位)分成70%,调整为省、市(地)、县不参与分成,全额留给赴境外演出和科研创汇单位。
以上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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