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关于巩固发展乡村
电话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6〕198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省经委《关于巩固发展乡村电话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巩固发展乡村电话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电话通信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安保卫、防洪抢险、意外事故的紧急救助赢得时间起着重要作用,山区尤为重要。为此,在撤区建乡(镇),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要巩固发展乡村电话建设。建议“七五”期间,争取实现全省村民委员会都通电话。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全省乡政府(撤区建乡〈镇〉前的乡)电话通话面约达百分之七十。各县、乡(镇)政府必须加强对现有电话的管理,维护好线路,保证畅通;对现有的电话、线路,不允许毁损、拆除。要严肃查处破坏通信杆线的行为。
二、各级政府要继续抓好村民委员会的电话建设。到一九八九年全省村民委员会通话面要求达到百分之八十五,其中广州、佛山、江门、深圳、珠海、汕头、肇庆、梅县要达到百分之百,茂名要达到百分之九十,湛江、惠阳、韶关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五,海南要达到百分之四十。各地已通话的残旧通信杆线,要有计划安排大修、更新。
三、村民委员会电话建设所需的资金、材料纳入县计划内统筹解决,省有关部门对经济困难地区酌情给予补助。村民委员会电话建设年度计划由县(市)邮电局负责编制,报当地县(市)政府纳入地方建设计划。
电话月租费和线路代维费由县财政或乡(镇)政府统筹,按月统交邮电部门。
四、发展村民委员会电话任务比较重的地方,市(地)、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及分年实施计划,落实资金、材料,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帮助设计、施工,尽量提供拆旧材料。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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