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2期

1987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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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印章、衔牌

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7〕2号

一九八七年一月三日


  全省撤区建乡建镇后,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印章、衔牌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为:X乂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人民政府,XX县(自治县、市)xx镇人民政府,XX市XX区(指市辖区)XX镇人民政府;其印章为圆形,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一点二亳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直径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机关

  名称,自左至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发;其衔牌长二百厘米,宽四十二厘米,厚三厘米,文字竖写,白底黑字,一般单行排列,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做。

  (民族乡指少数民族名称的乡,一般按照地名加民族名称确定,如同一乡内有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以人数多的一个冠在前面。)

  二、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名称为:

  X县(自治县、市)XX乡(民族乡、镇)XX村民委员会

  X县(自治县、市)XX镇XX居民委员会

  X市XX街XX居民委员会

  X市XX区(指市辖区)XX居民委员会

  X市XX区(指市辖区)XX街XX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四厘米,圆边宽一毫米,单位名称可分前后两段排列,前段自左至右环行,后段自左至右横排。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居民委员会印章由镇、区(指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发。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否悬挂衔牌,其尺度、样式如何,由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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