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广东省丝绸公司管理体制
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7〕5号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90号文件通知撤销中国丝绸公司。中国丝绸公司撤销后,丝绸生产的行业管理归纺织工业部;蚕茧收购、丝绸内销归商业部;丝绸进出口业务归经贸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丝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广东省丝绸公司现行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机构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丝绸公司是农工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其性质、任务和经营范围仍按粤府〔198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丝绸公司仍按原规定隶属省人民政府,受国务院有关部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国务院各部的领导,按国办发〔1986〕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日常业务由省经贸委管理;涉及到农业、工业、农采和内销业务,分别接受省农委、经委、财办的协调和指导。
三、广东省丝绸公司挂“广东省丝绸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两个牌子。
四、广东省丝绸公司属中央企业,财务隶属于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在整个外贸体制未改变前,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同时报送省外经贸委财会处,以便汇总上报经贸部。
五、各地、市、县要继续搞好丝绸企业的工贸结合,加强横向经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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