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2期

1987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7年 > 第1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经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

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7〕132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协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横向经济联合是社会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有利于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重视。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调整充实经济技术协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协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去年三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我省以企业为主体的横向经济联合日益发展,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一步加强,并正向多层次发展。为更好地推动全省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应采取积极态度,加强对横向经济联合的领导。把发展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作为发展商品经济的重要层次,外引与内联并重,促进和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为便于综合反映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发展及其活动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经济联合情况及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统计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经济技术协作管理机构。

  二、通过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筹措资金,大力加强燃料、原材料的开发、利用,以促进经济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克服区域、部门的局限,对横向经济联合在行政、财政、信贷、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主管部门在制订五年计划和安排年度计划时,银行在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计划时,应优先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横向经济联合的能源、原材料等开发性项目。要加强经济联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根据全省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搞好行业和地区的发展规划。凡通过横向联合能够完成的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就不再上新项目。

  三、加强沿海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同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联合和协作。把支持山区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组织大中型企业与山区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开展经济联合,把技术、人才、资金引向山区;组织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同生产企业的联合,开展技术招标和技术市场活动,有计划地为山区组织技术转移、人员培训、提供信息,把科技引进农村。凡适合在山区县举办的出口生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联合项目,各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指标,各级财政应采取贴息等办法予以支持。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包括重点工业卫星镇)到山区县办企业,引进技术设备、种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待遇不变;凡以投资形式到四十八个山区县联合生产(经营)分得的利润,五年内,前两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上述地区的,免征所得税;在这些地区生产、销售的产品除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外,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优惠规定,建议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制订下达。

  四、加强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管理。成立经济联合实体企业应按企业性质,由所在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经济技术协作管理机构备案。审批机关在审批联营企业时,应明确企业名称、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生产经营方式等项目,并及时审批。

  五、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并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实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给予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共同经营,各自承担连带责任的经济联合组织,给予有限期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规定,各自独立经营、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联合组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六、大力发展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技术联合,各市(地)、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全民或集体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免征所得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十月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