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87〕122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农村电价收费中的混乱现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内各县(市)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 健全县和县以下农村用电管理体制。县设立供电局,负责全县城乡供用电管理工作。
镇(乡)成立供电所(或供电公司),属县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县供电局直接领导和监督,并作为电力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收费工作。
村设管电小组或专职管电人员,负责村内电力设施的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服务到农户。
有条件的镇(乡)供电所,可直接服务到农户,以减少层次。
镇(乡)、村管电机构的人员配备,由县(市)供电局根据《广东省供用电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第四条 镇(乡)、村专职管电人员,必须经县(市)供电局考核,领取电工合格证书,并实行合同聘用制。县供电局应对其进行定期轮训、考核,对不称职的电工应取消合同,另行聘用。
禁止无证人员管电和私人承包管电。
第五条 县(市)供电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镇(乡)、村管电机构测算的供电线路损耗率,统一拟定全县镇(乡)、村用户各类用电电价方案,经县物价局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电力局备案。
第六条 村管电机构向用户收取的电价构成,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电价、税金、合理线损、变损、综合管理费及省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用于村管电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和线路设备维修,其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电价的百分之三十。
有条件的镇(乡)、村可实行季节和峰谷电价。
第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乡)以下管电机构下达利润上缴任务。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县(市)供电部门可从镇(乡)收取的电费中(农业及排灌用电除外),给镇(乡)管电机构百分之十至十五的留成照顾,小于支付镇(乡)管电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办公、培训费用,以及镇(乡)范围线路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 镇(乡)、村管电机构向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使用县(市)供电局统一印制的收据发票,并按规定时间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报送财务及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应停止供电,对乱收费、乱加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粤办函[1986]261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广东省供用电暂行规则》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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