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2期

1987年12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7年 > 第12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照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7〕124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四日


  我省因公出国赴港澳护照的管理问题,省人民政府和外事部门曾多次作出过明确的规定,多数地区和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少数地区和单位没有认真按照执行。有的出访人员回来后,护照不上缴,长期个人存放;有的一人持有二本甚至多本护照;有的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不按规定由人事(或外事)部门保管,个人存放,随意使用。这种情况,不仅在外事交往中极不严肃,而且容易给个别非法出境者以可乘之机。据省有关部门反映,在已立案审查的经济案件中,先后有十人持留存在个人手上的护照或假护照出境。某地区中行行长畏罪潜逃出境,持的是存放个人手中的多次往返港澳护照。为了严肃外事纪律,堵塞漏洞,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因公出访人员返回后,必须在七天内将护照缴交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这些部门应在五天内转送各市、地或省直归口办证单位统一保管,各市、地或省直归口办证单位应定期统一缴交省外办处理。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护照,不得擅自使用护照。

  二、凡属再次出访,到省外办办证时,必须交验原护照或护照收据,由省外办按规定审定发给新护照或持原护照。出具政审批件的单位,必须在政审批件上注明“初次出访”或“再次出访

  三、属于临时一次性出访并按规定可持用公务护照者,发给一次有效公务护照,目前仍持有五年内多次有效的公务护照,原则上不再继续使用。

  四、凡持有多次赴港澳证件(包括护照和深圳、珠海等地发的多次《通行证》)者,除按业务需要每天都要来往粤港、粤澳的人员外,每次出访回来后,必须在三天内将证件缴交本单位人事(或外事)部门统一保管,不得自行保存。再次使川时,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因公出访人员申请签证,在国内,未经省外办同意,不得擅自通过外国人、华侨或其他非正常渠道迳向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港英移民局、外国驻港领事机构申办护照签证。在国外(或港澳)的临时出访人员,未经国内原审批机关或我驻外使领馆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

  六、凡违反上述一、四、五条规定的,吊销违犯人员的护照;属单位领导责任的,限制该单位的办证申请。

  七、为提高申办护照签证效率,利于护照的收缴和保管,地、各单位办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应归口人事(或外事)部门,责(或兼办)。经办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姓名于今年十二月底前报省外办备案。非经办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不得到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