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黄金生产
和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7〕119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省经委《关于加强黄金生产和销售管理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县政府可以根据这一《管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 布告形式,向群众公布。
“七五”期间,我省对黄金地质、生产和建设实行总承包,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务必通力合作,加强对黄金生产和销售的管理,打击非法倒卖、走私 黄金的活动,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
关于加强我省黄金生产和销售管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黄金资源开发处于起步阶段,重点矿区的地质勘探和基本建设工 作已逐步展开。但由于缺乏严格管理,一些矿区出现群众乱采滥挖,采富弃贫, 破坏了资源;有些地方私人违反规定,使用氰化钠提取黄金,严重污染环境;同 时,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直接影响了黄金生产和收购 任务的完成。为此,必须加强黄金矿产釆选和销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金是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必须实行行业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对采金群众进行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教育,使他们了解黄金生产、销售的有关规定。同时,对管辖区内的黄金矿区进行整顿, 制止一切侵占国家资源或变相买卖黄金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黄金矿产必须按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开采。大中型矿区由国家开采,采 取以县为主,省、市(地)、县联合开发的形式;小型矿区由县组织村镇联合开 发;零星分散的小矿点,可在县黄金生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集体 开采。要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制度。釆矿许可证由县以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发 放,开釆单位应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国家已列入建设规划的地质勘探矿区的主要矿体,禁止集体单位或私人 开采。已列入省“七五”建设规划的高要河台、海南东方二甲、抱板、昌江土外 山、清远新洲、英德九龙等矿区,群众采金的范围,由省黄金领导小组划定并下 达,不准超越范围进行民采活动。在零星分散的矿点,分散开釆的矿金应集中选 冶,禁止私人选冶黄金。
四、为防止环境污染,保证黄金生产的正常进行,对氰化钠的进口、销售、 使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具体管理措施,建议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
五、除人民银行外,严禁其他单位、私人非法收购、倒卖黄金。对贩卖、走 私黄金的活动,公安、打私部门应采取措施,坚决打击。“七五”期间,公安部 门在省内罚没的矿产金,可计入省矿产黄金交售量。在交售罚没黄金价款中,可 按每交售一小两黄金五百元的比例提取办案费,拨给公安、缉私单位安排使用。 缉获矿产金所得外汇及每小两四十五元的开发基金,应全部交给同级财政。
六、选择一些矿区,试行探建采结合。在对矿山做出具有工业开发价值并查 明远景规模以后,由省黄金领导小组组织地质、设计、生产部门联合提出探、建、 采三结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经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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