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商业厅、卫生厅、工商局、畜牧局
关于加强肉食市场管理,制止病死猪肉上市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7〕131号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省商业厅、卫生厅、工商局、畜牧局《关于加强肉食市场管理,制止病死猪肉上市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肉食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肉食卫生工作的领导,严格肉食卫生的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出售病死猪肉、灌水猪肉及其他不符合卫生的猪肉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那些以牟利为目的,不顾人民身体健康的肉贩子,要严惩不贷。
关于加强肉食市场管理,制止病死猪肉上市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我省生猪购销政策放开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肉食市场的管理,没有把生猪屠宰和卫生检疫工作作为关心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来抓,对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处理;有的地方检疫力量薄弱,行业风气不正,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和无证肉贩以可乘之机,致使一些地方私设屠场,滥宰生猪,甚至非法宰杀病猪、死猪和出售灌水猪肉的情况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肉猪生产。为制止病、死猪肉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条件的猪肉上市,搞好生猪市场管理,维护广大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工商、卫生、税务、公安、商业、畜牧等部门,对管辖内的各级屠场和肉贩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卫生规定,有可能扩散疫源和污染环境的,要停业整顿和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吊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制止滥宰滥杀。严厉打击违反屠宰和肉食卫生管理规定,屠宰、出售病死猪、灌水猪的违法行为。对严重官僚主义,放弃管理,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者,要严肃处理。
二、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完税、控制批发、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各地应以国营食品屠宰场为基础组织定点屠宰。屠宰场的设置,要根据《广东省牲畜屠宰及卫生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从有利管理、方便群众出发,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合理布局。屠宰和批发由食品、供销、农工商经营。边远地区可委托有证屠工代宰,严禁个体肉贩私自屠宰。不论哪一家开设的屠宰场(点)都要有合符规定的卫生设施,要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经卫生部门审查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才能经营。不得逃避检疫和偷漏税收。
三、兽医卫生检疫和肉品检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下达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并接受卫生、农牧部门的检查监督,切实做到病、健猪分宰,有宰必检,检疫(验)合格的才能盖印出场。
对肉品检验分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7]4号和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具备检疫、卫生条件的国营食品部门屠宰场,由场的检验员负责检验,并由检疫部门检查督促,其他单位屠宰场的检疫工作由当地畜牧防疫机构负责检验。卫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对上市猪肉要严格管理,没有卫生检验证明或兽医验讫印章的猪肉,不许上市销售,对出售病、死、变质猪肉者,要依法惩处。
四、畜牧兽医和商业食品部门要对卫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守法观念和检验技术水平。对利用职权,谋私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商业厅(等部门)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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