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1期

1987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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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

基金制度的通知

粤府〔1987〕124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


  我省价格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效益是明显的。但多数副食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后,由于供求的影响,有时价格会产生大的波动。为不因此而过多地影响生产和群众的生活安排,必须运用行政与经济相结合的各种手段,对市场价格加强指导和控制,努力协调生产、经营和消费。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对猪肉、蔬菜、鲜蛋的定额补贴,按一九八七年实际数每年不变(各地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拨入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二、一九八七年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罚没款实际上缴财政数(扣除办案经费后)提取30%,从文到之日起先行预提,结算后再将应提数全部转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三、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附:《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试行)》


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试行)


  为了对放开的主要商品价格实行间接的干预和调节,避免由于某些突发性和临时性因素造成市场物价的剧烈波动,影响生产和人民生活,特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调节基金在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前提下,通过多渠道筹集,并主要用于猪肉、蔬菜、鲜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调控。

  一、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对猪肉、蔬菜、鲜蛋的定额补贴,按一九八七年实际使用数固定为基数不变(财力允许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每年拨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当年如有结余,财政不收回,留专户以丰补歉。

  (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缴财政的各种违纪罚没款,扣除回拨办案经费之后,提取款项的30%。并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以后超基数的年份,在超出部分中可提取50%,拨入调节基金专户。

  二、调节基金的用途:

  (一)用于支持有合同定购任务的主要副食品生产,解决合同期内由于价格、灾害等突发因素而严重影响生产的临时性补贴。

  (二)用于增强国营商业的储备能力,给予利息、仓租及其他经营费用的

  补贴。

  (三)需要控制零售价格水平时,给予购销倒挂差额补贴。

  每项资金的使用,在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物价的领导同志直接掌握。

  (二)各级财政单独设立基金专户,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遇紧急需要,一时资金不足,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临时贷款。

  (三)要求动用调节基金的单位,属于物资定期储备用款,每年十一月份前要做出下年度计划预算。属于临时性拨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使用基金的单位,每年写出书面使用情况报告,向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办理结算。

  (四)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物价局对基金专户和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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