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1期

1987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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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糖蔗生产收购政策的通知

粤府办〔1987〕112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蔗的积极性,稳定蔗糖生产,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跨一九八八年榨季开始,在食糖厂销价格不动、中央“吨糖吨粮”政策不变、各级财政和企业对糖蔗的现行各种补贴不得减少的前提下,对收购糖蔗采取价外补贴和对上调国家食糖实行中央财政补贴的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从一九八七年跨一九八八年榨季起,每收购一吨糖蔗增加价外补贴十元(包括农垦、华侨系统)。各地自行增加的补贴,原则上维持不变,仍由各市、县负担。另每收购一吨食糖,给产糖企业十一元补贴,以解决糖厂因包装和原料涨价所增加的负担。

  二、实行补助与完成国家计划生产、收购和上调任务挂钩。中央决定对糖料和上调食糖的补贴,是在食糖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不动的前提下进行的,目的是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保证食糖供应。我省是食糖主产区,应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完成中央下达的生产、收购和上调任务。为此,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各地食糖的产、购、销、调计划,各地必须完成;凡生产企业少交、地方少调或超销食糖,都要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给的变通差价款、价外补贴款和调糖补助款。

  继续贯彻“统一收购,集中管理”的原则,食糖仍统一由糖烟酒公司收购,其他部门不得插手。

  三、收购每吨糖蔗新增价外补贴款十元,连同原来的变通差价款十四元九角八分,共二十四元九角八分,统一拨给省糖烟酒公司,由糖烟酒公司在收购食糖时拨给糖厂兑现给蔗农。每吨糖补给糖厂的十一元,由省财政拨给地方财政或农场主管局,地方财政或农场主管局按食糖收购量与糖厂进行结算。给糖厂的补贴款,要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工业留糖从一万吨增加到三万吨(包括江门甘化厂深加工四千五百吨),让工厂进行深加工,但不得卖高价。农民返销糖的负担、取消秋植蔗苗和调苗补贴、放开土糖以及超购分成和食糖的调运管理办法,仍按上榨季的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加强对糖蔗生产的领导,认真抓好秋植蔗,搞好糖蔗田间管理。以上通知,请及时向农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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