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1期

1987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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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局《关于政府人事部门

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7〕113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七日


  省人事局《关于政府人事部门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政府人事部门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府[1987]63号),现就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支持企业深化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深化改革,是政府人事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人事部门应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认真实行工作职能的转变,树立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把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工作提到议事日程。县以上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要各选择几个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把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列为考核政府人事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为保障厂长(经理)的用人权,各市、地、县政府人事部门要支持厂长(经理)行使对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凡过去一些地方自行制定的对企业内科级、股级干部由政府人事或其他部门任免的有关规定,今后不再实行。

  三、将企业中层以下干部的人事调配权下放给企业。凡在同一城市市区内或在同一县城内调动的,由企业之间商定办理,不再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跨县和从市区外调进市区内的干部,由企业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企业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干指标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招干条件,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从社会上招聘新干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这一工作,给企业以择人权。

  五、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本企业内的工人中聘用干部。聘用干部要贯彻能干能工、能上能下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如原工资高于现职的,予以保留;低于现职的,按现职干部的工资执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受聘者的表现,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解聘后回原岗位或安排其他工作,聘用期间的干部工资不再保留。聘用干部本人要求调出本企业时,聘用合同和干部待遇自行终止。

  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制订吸引人才和智力的优惠条件。允许企业通过各种形式,从社会上临时聘请专业技术人才到本企业帮助工作,待遇由双方商定。

  七、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为企业调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干部的调配,政府人事部门应与企业协商进行。

  八、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单位长期抽调、借用企业的干部。凡过去借用企业干部的单位,应尽快让其回原单位工作。

  九、积极从人才、智力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要广开门路,组织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定期支援、咨询服务、智力支乡、培训等多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术人才和信息。

  十、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和干部退休,可由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决定并办理手续。

  十一、切实落实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干部的奖惩权。对有贡献的干部,厂长(经理)有权给予奖励直至按国家规定予以晋升工资,不需再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对违犯纪律的干部,厂长(经理)有权辞退、解聘或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干部的开除,需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十二、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何部门不得强制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得规定企业内部机构的人员配备及干部职级待遇。


广东省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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