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1期

1987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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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一九八七年度退伍军人

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7〕122号

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7]80号文件,切实做好我省一九八七年度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时间和对象。一九八七年度退伍战士的运送工作十月上旬开始,十二月上旬结束;边防和战备部队明年三月开始,四月底结束;志愿兵转业从十月上旬开始,明年一月底结束。退伍对象是:服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和服现役满五年不改志愿兵的义务兵;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志愿兵;未服满现役,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留队服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师级机关批准的中途退伍战士或因政治问题经师政治机关审查确定,军级机关批准的中途退伍战士。

  二、做好转送接待工作。铁路、交通、航运、公安、军供站和接待站等单位要认真执行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1985]后联字4号),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接待运送工作,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爱人民子弟兵,积极主动帮助退伍战士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优先购票、托运行李,优先进站乘车,优先中转换乘,军供站、接待站要主动调配力量,提高服务质量,妥善安排退伍战士的食宿,确保他们安全返回家乡。退伍战士回家乡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热情欢迎,开座谈会或上门家访,介绍家乡经济建设的大好形势,勉励他们为“两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三、切实落实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兵役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等有关规定,落实安置工作。从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的安置,继续“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作为政治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于明年第一季度安置完毕。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伤残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安排城镇退伍军人所需要的劳动指标,在省劳动指标没有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

  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抓好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发[1986]16号和粤府[1986]71号文件精神,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建设轨道,制订开发使用规划,发挥他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介绍推荐人才、扶持生产、协助进入集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以及科技培训等方面,为退伍军人提供服务。乡镇企业招工时要把退伍军地两用人才列为首位录用对象。城市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由省劳动局与省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商定比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有关部门在社会招聘干部时,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或聘用,年龄、文化考核可适当放宽。各用人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优先录用参战、立功的退伍军人。对在乡镇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的退伍军人,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要对退伍军人进行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创办培训基地,把荐才用才和育才更好地结合起来。

  四、积极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回乡镇的伤、病、残、孤和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解决生产、生活、住房、治病、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优先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或推荐就业。

  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各地要针对退伍军人回乡镇后的思想反映,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对他们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革命传统和法纪教育,使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组织安置,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各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退伍军人中的好人好事。

  六、加强组织领导。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要按照粤府〔1986〕71号文件要求,调整健全退伍安置领导机构,充实退伍安置部门的力量。有关部门要随时检查落实安置工作进展情况,掌握退伍军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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