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设立行政监察机构的通知
粤府〔1987〕111号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国发[1987]7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成立广东省监察厅。
二、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市辖区人民政府,汕头经济特区管委会,成立监察局。
三、各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厅、局长的任免,按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抓紧行政监察机构的组建,争取在今年年内将监察机构全部组建起来。
五、各市、地将本地区贯彻执行国发[1987]74号文件的情况进行综合,于今年十一月底前书面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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