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87〕90号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多起山林火灾,烧山毁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保护森林奏源,搞好我省的绿化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建立各级护林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国营林场、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护林防火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制。务必将全省年山火受害率控制在宜林山地面积的千分之二以下。如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面积山火的,应追究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建立或健全护林防火机构,市(地)、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视实际情况,配备二至五名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指定一至二名的专职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护林防火队伍或专职护林队伍,加强对护林防火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对护林防火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劳动补贴。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安排、落实好护林防火所需经费。国营林场护林防火费用,主要从林场的经营收入中解决;集体林区的费用,主要从林业部门提取的育林基金中解决;各级地方财政应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少数山区穷县的护林防火设施建设,具体由省农委、财政厅下达。
今后,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编报飞播造林及其他造林、作业设计时,应同时规划、设计防火设施,一并施工,所需经费列入当年造林成本。未完成防火设施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四、落实护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山林火灾案件。对山林火灾的防范,应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毗邻地区的山林,要加强联防;林区用火,应按规定严加管理;一旦发生山火,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特别是在交通、通讯等方面提供方便和可靠的服务。对山火案件,公安、林业部门应抓紧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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