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认真
做好“两放”人员的社会安置和
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6〕193号
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两放”人员的社会安置和教育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做好“两放”人员的
社会安置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两放”人员)回到社会上后,大多数能够遵纪守法,积极劳动,自食其力。但也有少数人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治安,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这些“两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除了他们的犯罪思想在劳改、劳教场所没有得到彻底改造以外,与放回社会后的安置、接茬教育工作不落实也有很大关系。如城镇的找不到职业,农村的分不到责任田,有的受到社会歧视,有的帮教工作不落实,等等,致使一些“两放”人员感到前途无望,因而故态复萌,重新违法犯罪。据今年重点调查,在重新违法犯罪的“两放"人员中,没有职业的占百分之七十,帮教措施不落实的占百分之六十一。
为了预防和减少“两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两放”人员安置和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做好“两放”人员的社会安置和教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要依靠基层,依靠群众,发动全社会来关心这项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劳改、劳教政策,教育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正确对待"两放〃人员,不要歧视他们。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尤其是司法、公安、劳动、民政、教育等部门,更要负起社会责任,不但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还要从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出路,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做好“两放”人员的安置工作。被逮捕、判刑或送劳动教养,凡原单位保留公职的,刑满释放或解教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已被单位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原单位应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予以适当安置;原无职业的释放、解教人员,应和一般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劳动部门要积极推荐招工;凡招工考试达到录取标准的,招工单位要一视同仁,不应歧视;对参加招工和回原单位有困难的,所在街道应积极安排临时性工作,或引导、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工商部门在办理手续和经营管理上要给予支持;回农村的,要及时帮助解决口粮,承包责任田等;原系在校学生,反符合学龄规定,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复学;对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人员,民政部门应予适当救济。对“两放”人员在改造单位取得文化学历证、技术等级证的,应予以承认,并作为招工、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健全衔接紧密的帮教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帮教措施,劳改、劳教单位对改造表现好的“两放"人员,要在释放、解教前一个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原单位,以便做好安置就业和教育的准备工作;对改造表现不好,放后有流荡社会可能的,劳改、劳教单位要派干警送回或通知其家属接回;对改造表现一贯不好,有重新犯罪危险的分子和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期满人员,要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劳改、劳教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定期对“两放”人员进行考察,最少每年派人或发函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一次,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和社会帮教、安置情况,积极协助当地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当地派出所要做好“两放”人员帮教和管理工作,与工作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两放刀人员家属共同组成帮教小组,订立帮教协议,逐人落实帮教责任制,做到帮教组织、人员、对象三落实,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教育。对在服刑和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的,放回后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帮教。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督促检查,定期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加以解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