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入境
诈骗犯罪活动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189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入境诈骗犯罪活动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入境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比较严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纪律和法制教育,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要提高警惕,加强责任心.,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上当受骗。一经发现诈骗活动,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追查到底。对诈骗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因不负责任或图谋私利而上当受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坚决打击入境诈骗犯罪活动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港澳地区和一些国家的不法分子入境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突出。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四年至今年十月,我省公安机关共查破重大、特大入境诈骗案件四十一宗,其中深圳十四宗,广州十三宗;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十三宗,百万元以上的七宗;被骗对象多是我国营、集体企业单位;被骗走的款物折人民币达二千零八十多万元。
诈骗的方法,一是以签合同、收定金、货款为名进行诈骗。如去年初香港诈骗分子毕家荣与屯昌县工业总公司签订进口两百台小汽车的合同,毕犯收取了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的定金后逃之夭夭。二是伪造提货单、提款单、电汇单、进口批文和银行支票等,或以假货充真货骗钱骗物。今年七月,香港诈骗分子陈开明以伪造的进口批文、进货单、报关单和提款委托书等,骗取了增城县经贸委属下的进口贸易公司一百七十四万五千多元人民币。三是以介绍巨额低息贷款为诱饵,骗取“介绍费” “回佣”或套取政府批文、银行担保书、借款委托书、授权书、意向书,再用这些文件向其他单位进行诈骗,有的还盗用银行、政府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四是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在境内设立空头公司、帐户行骗。如香港诈骗分子杨义政等人,利用承包深圳南湖商场,以商场为基地共骗取十三个单位的人民币二百六十九万元。
从这些入境诈骗案件中,暴露出我内部单位存在着不少漏洞,主要是:
一、一些业务工作人员不懂业务,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负责任。在八十八个被骗单位中,有七十八个是因此受骗的,不少诈骗犯打着经商名义,实际上极少资金,或毫无资金,有的甚至债台高筑,而我们不少单位不作资信调查就与其“洽谈贸易”,因而受骗上当。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未收货先付款,或未收钱先交货,甚至不签合同就把钱送给诈骗犯。茂名市水产公司与香港诈骗分子李柏年洽谈进口汽车,他们不作资信调查,不签合同,就把十六万七千多元人民币货款由领导带到深圳交给李犯,连收条都不要,李犯得款后逃之夭夭。
二、一些单位片面强调简化手续,方便顾客。中孚行经营在港售券在内地提取进口彩色电视机业务,一再简化手续,连在港卖出多少货单,提货单编号如何都不通知内地单位,内地单位盲目发货,今年七月就被三名来自泰国的诈骗犯利用假提货单骗走一百九十八台进口彩电。深圳沙头角商业贸易公司等单位,对外进货时仅凭领导签字的纸条付款,香港诈骗分子郭兆华就模仿这些单位领导签字,冒领货款三十六单,骗走港币九万九千元。
三、有些单位领导为了小集团的利益为诈骗犯提供帐户,提取现金,套换外币,甚至帮诈骗犯把赃款走私出境。在经办上述案件中,已发现有七个市、县的十五个单位为诈骗犯提供帐户,提走一千一百七十万元人民币,其中东莞市有七个单位为诈骗犯提供帐户,取走人民币八百零六万七千多元。
为堵塞漏洞,及时有力地打击入境诈骗犯罪活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入境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特别是对造成国家严重损失的特大案件,—定要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釆取有力措施,尽快加以侦破。对查获的重大入境诈骗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进行惩处。要与检察、外贸、金融等有关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要严格区分诈骗犯罪活动和经济纠纷案件,.不要把经济纠纷案件当作诈骗案件进行查处。
二、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法令和制度,提高责任心。对由于贪图私利和工作不负责任而被骗招致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明知是诈骗仍故意为其提供方便,使之诈骗成功的,应按刑法规定以犯罪论处;对虽不知是诈骗,但为其提供帐户、提取现金的按投机倒把论处;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套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应按走私论处;对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按渎职罪论处。凡被骗单位借用他人帐户为诈骗犯提取现金,或用人民币套汇和私自买卖外汇后交给诈骗犯而受骗的,除按《海关法》、《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和国务院(81)3号文件规定处理外,追回的款项或等值罚款,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切实搞好防范工作。建议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部门,选择一些案例进行公开披露,揭露诈骗分子的阴谋和手法,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
广东省公安厅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四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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