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期

1987年01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7年 > 第1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

非常设机构的通知

粤府〔1986〕158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淸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国发〔1986〕100号文件),已翻印下发给你们,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非常设机构是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0号文件精神,对现有的非常设机构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除少数确属于工作需要,暂予保留外,其他非常设机构应予撤销,未完成的工作交由常设机构负责。

  二、清理、整顿非常设机构工作,由编制部门会有关单位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施行。对拟撤销、合并的非常设机构,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商量通气。

  非常设机构撤销时,要做好物资、档案的交接工作,有编制的要收回编制,借调的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各市地要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以前将清理和整顿的情况报省精简机构领导小组。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设立非常设机构,确需要设立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严掌握;

  (一)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的任务或常设机构能承担的工作,应由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不另成立非常设机构。不能因为增加一项临时工作任务就成立一个专门机构。

  (二)属于综合性、协调性工作,任务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办理;协调不了时,报请政府决定。个别非设机构不可的,其日常工作应由挂靠部门负责。

  (三)中央、国务院却省设立非常设机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强求上下对口,不照搬照套。

  (四)非常设机构不定级别,不配备编制,任务完成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履行撤销手续。

  在机构编制冻结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设立新的非常设机构。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