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第1期

1987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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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森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6〕194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国有林区森林工业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75号),已印发给你们。我省森工企业,除少数是国有林区的森工企业外,多数是收购和经营集体林区木材的国营森工企业。三十多年来,这些企业对国家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由于长期过量砍伐,林木蓄积不断減少,木材产量下降,森工企业经营业务锐减,职工队伍庞大,经济十分困难。对此必须认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使森林资源和企业经济转入良性循环。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6〕7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森工企业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抓好造林、育林、加快林业的发展,培育和扩大森林资源各地应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造林步伐尽快绿化全省的决定》(粤发〔1985〕40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认识到造林绿化人人有责,共同为绿化广东大地作出贡献。

  二、继续深入贯彻《森林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86〕45号),切实加強林政管理,严格控制采伐量,按计划限额采伐。木材砍伐、运输、销售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釆伐许可证、运输放行证和销售证。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市场秩序,今后除当地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在集体林区直接收购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小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场进行。木材交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要按省的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森工企业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全省森工企业职工三万多人,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除尽可能转向营林和林政管理外,还要广开生产门路,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门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地方新办企事业单位推荐安排一部分森工职工。

  四、为增强企业活力,对森工企业应作如下的照顾:

  (一)对亏损的森工企业,继续实行亏损定额补贴,减亏留用,一定几年的办法。但要明确提出活亏增盈的目标,限期扭亏为盈。

  (二)对盈利的森工企业,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照顾办法:盈利大的大中型企业,可核定上交部分利润或缴纳所得税;盈利不多的小型企业,利润可以全部留用,以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核减、免交税利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三)从一九八六年起,每年给森工企业安排的贴息贷款,除借款单位承担年息3.5%,中央财政贴息2.21%外,其余2.21%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该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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