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
城乡基层社会保障工作
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190号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城乡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展我省城乡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担负的社会保障工作,是整个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辩证调节,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小五年计划》有关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基层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初步设想“七五”期间,我省城乡要建立健全各种必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和社会福利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具有广东特色的、配套化的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其重点是抓好社会保障福利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建设和社会保障项目的配套化、制度化单位。
一、发展乡(镇)、街道敬老院。目前全省有城乡敬老院一千余间,收养一万一千多人,其中乡级办的八百多间。到一九九〇年,除五保户甚少不需要办敬老院和特别贫困的地方外,其余的乡(镇),街道都要办敬老院。每个敬老院入院供养的要达五保户总人数的30%以上。今后四年,全省每年要新办一百八十间敬老院。有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地方,要在敬老院中兼设光荣间,各敬老院要办生产经营项目,增加收入,逐步实现温饱型向福利型转变。
二、兴办福利企业。目前我省有镇和街道集体办的福利企业二百七十多个,农村乡(镇)办的五十六个。县城以上市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约达70%左右。到一九九〇年,争取县城以上市镇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办起一个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率达到90%以上;农村要有50%的区镇办起福利厂、场。今后四年,全省每年要新办二百五十个福利厂、场。
三、兴办乡(镇)扶贫经济实体。到一九九〇年,争取有百分之六十的乡(镇)办起扶贫经济实体。这些实体可以是工厂,也可以是种植、养殖、矿场等。农村福利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可以融为一体,既安置四残人员,也安置贫困户就业。
四、各市、县要兴办一些示范性福利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现在全省还有六十六个县没有福利企业,六十五个县没有福利事业单位。到一九九〇年,争取每个市、县和大中城市的区都有一个福利院、一个福利厂。
五、进一步做好烈军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现全省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面已达到97%,城镇已达到91.5%,有一千六百多个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兑现。尚未实行乡(镇)统筹的,明年要全部落实,并要形成制度。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至少要达到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七成以上。
六、全面落实五保政策。要逐步建立定期吸收五保户的制度,做到应保的都及时保起来。尚未实行乡(镇)统筹供给的,一九八七年要全部落实。五保户供给标准:人平收入在二百四十元以下的,要达到二百四十元;人平收入二百四十元至六百元的,要达到人平收入水平;人平收入六百元以上至九百元的,要达到人平收入的八成;人平收入九百元以上的,要达到人平收入的七成。
七、继续加强扶贫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各地要把扶贫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继续贯彻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扶持和开发使用的办法,使这两项工作逐步形成制度。到一九九〇年,对有生产能力的贫困户都要扶持一遍,累计扶持脱贫率要达到六成以上。
八、积极开拓新的保障项目。要研究城乡特殊困难户的保障问题。这部.分人的生活最困难,要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起对他们的保障制度。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推行救灾保险。
为了实现以上各点,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纳入综合改革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把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当地综合改革的配套工程,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划,提出具体落实措施。特别是对必须发展的社会保障福利事业和企业的建设项目,要切实纳入地方基建计划,妥善安排投资,以保证社会保障事业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要加强基层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统管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三、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一个长
时期内,社会保障资金仍然靠国家、集体和个人负担。各市、县要保证民政事业费包干基数按百分之七以上的比例逐年增长。农村各乡(镇)要建立社会保障福利基金和扶贫基金。城市各街道要建立社会保障福利基金。社会保障福利基金来源,主要从集体经济中提取、向群众统筹、社会募捐和福利企业的收入。扶贫资金来源主要靠救灾款改革、地方财政拨款、扶贫经济实体利润提成和向社会集资。
四、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七五”期间,我省拟制订《乡镇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退伍军人安置办法》、《设立社会福利保障基金规定》等十多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各市、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具体措施,使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要加强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的规定,在城乡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尊老爱幼、济困扶贫、尊敬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的思想教育,形成人人都关心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的良好风尚。
六、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各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从经济条件看,大体可按以下四种类型分别抓好落实。第一类是比较贫穷的老、少、山、边地区,当前这类地区社会保障的重点是落实优待、五保乡(镇)统筹,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解决民政对象的温饱问题。第二类是经济发展中等地区,这类地区在全面落实优待、五保乡(镇)统筹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敬老院、福利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完善有关的社会保障项目。第三类是比较富裕的地区,这类地.区要尽快实现乡(镇)有敬老院、福利企业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社会保障制度化、配套化,同时积极开展新的保障业务。第四类是经济特区,要全面发展基层社会保障福利事业,尽快建立统一协调、多层次、网络化和制度化的社会性保障制度雏形。
七、加强调查研究,狠抓薄弱环节。各地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解决群众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使社会保障工作在近期内有所改观。有些地方五保供给、烈军属优待还未落实乡(镇)统筹,要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各县市要抓两个乡(镇)为点,地市要抓两个县和城区为点,进行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的探索,认真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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