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搞活计划内钢材流通的通知
粤府办〔1986〕191号
—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近几年来,我省逐步开放了计划外钢材,初步形成了多家经营、多渠道流通、价格浮动的市场。但计划内钢材仍存在中转环节多、费用髙、品种调剂困难等问题。不利于生产,不利于落实企业的物资购销自主权。为搞活计划内钢材流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计划内钢材,除省计委留下适当的机动指标用于临时急需和救灾外,均按现行计划渠道逐级一次分配到生产企业(用户),各级不得层层留机动或挪作他用。
二、各级物资供销部门,要继续执行定点定量供应办法,尽量减少钢材的中转环节,尽量扩大就港、站直拨供应业务,对用材大户要尽可能实行直达供应。靠近广州的县(市)由省金属公司直供,不经市(地)中转。今后还要按经济区域的合理流向,重新确定计划内钢材的中转渠道(包括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物资总公司另行下达。
三、为了减轻生产企业(用户)的负担,凡直接收货的由钢厂和生产企业(用户)直接结算,物资供销部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属“三角”结算的,物资供销部门也只能向生产企业(用户)收回银行利息和规定的管理费,不得另收其它费用。
四、生产企业(用户)的计划内钢材,必须用于完成国家计划内的生产建设任务。为了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内的生产建设任务,生产企业(用户)可将不合用的计划内钢材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按市场价格买卖调换。买卖调换所发生的差价收支,按企业正常原材料购销帐目处理。
五、物资供销部门必须把计划内的钢材供应给生产企业(用户),不得自行投放市场;但可以根据生产企业(用户)的要求,按市场价格购进计划内不合用的钢材,其经营收入,单独列帐。所发生的差价,以盈补亏;年终实现的盈余,应作为企业销售利润。如企业有困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部分结转下年,用作以盈补亏,但不得擅自截留。
六、为进一步搞活钢材市场,城市应按需要建立钢材交易所。交易所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由当地政府决定。钢材交易所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服从工商、物价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钢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用户,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交易活动。对在交易所内进行的钢材交易,在税收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制订,另行下达。
七、经济特区及海南行政区在开放计划内钢材市场中,对于进口钢材,要区别进口时曾完税或减免税的不同情况,在经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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