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第9期

1986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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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审计局《关于我省罚没收入

审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6〕125号

一九八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省审计局《关于我省罚没收入审计的调查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政府应即对罚没收入的缴库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是应交而未交的,应补交,被挪用的,应清理追交;严重违纪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执罚机关今后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规定。各级财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罚没收入及其缴库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关于我省罚没收入审计的调查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配合清理整顿“三乱”工作,我局于去年第四季度组织各市、地、县审计局,对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的罚没财物的使用和缴库情况,进行了一次普遍的审计调查。据各地调查统计,政法、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监理、物价、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林业等十四个部门(海关、税务、银行、计划生育部门未包括在内),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罚没收入总额为28,229万元,其中一九八四年15,792万元,12,437万元。从总的情况来看,经过各级执罚机关的积极工作,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各项建设。但是,罚没款的收、缴、管、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截留上缴财政收入。财政部(82)财预字第91号《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执罚机关需增加的办案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入库的罚没款中退库20—30%中解决。一九八四年罚没财物总额15,792万元,按缴库70%计算,应上交财政11,054万元,但各单位自报上交数为7,706万元,而列入一九八四年财政决算的罚没收入只有4,560万元,占罚没财物总额的28.8%,连“倒三七”也未达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截留数额相当大。海口市工商局截留632万元,湛江市工商局截留133万元,琼山县工商局截留72万元,兴宁县工商局截留65万元。全省十八个市、地、县,经审计共追缴工商罚没收入1,190万元。政法机关截留罚没款也很严重。珠海市公安局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罚没收入1,559万元,只上交财政670万元;湛江市公安局在这期间的收入128万元,应上交财政90万元,但是分文未交。

  二、擅自扩大基本建设和滥发钱物。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执罚机关的罚没款用于基本建设(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和农贸市场)达3,625万元,其中不少是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惠东县打击走私办职工12人,搞基建就用去206万元。云浮县公路安全监督站用罚款和司机培训费等发放奖金、补贴、实物,一九八四年人均达5,226元。兴宁县工商局原局长九个月就领取奖金2,880元。汕头市工商局把罚没款50万元存入信托公司作定期存款,领取利息分给干部,并把办理进口物资的外销外运证明而收取的手续费(属乱收费,现已停止)78万多元给下属单位买小汽车、地皮,请客送礼。

  三、用罚没款投资经商、办企业。如海口市工商局转存100万元给下属.的购销服务公司;英德县工商局将13万元给所属的公司。

  这次调查和审计,只是一般性的统计调查,审计面还很窄。但从已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也足以说明一部分执罚机关对罚没款的收、缴、管、用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的,需在整顿乱罚款的同时,对罚没收入进行认真的整顿。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地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罚款收入,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外,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要按季度进行结算,并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抄送审计机关。执罚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乾补助费用,应专门编报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在支出预算中专项拨付,并严格照专款专用原则使用。已经截留的要追缴,或在今后财政拨款中抵扣。地方财政部门对执罚机关实行包干上交的办法,应予纠正。

  二、请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执罚机关罚没财物收支的检查和监督,及时

  全额收缴罚没财物。上交的罚没款,应按规定如数列入财政决算。对一九八四年罚没收入列入财政决算与执罚机关自报上交数的差额部分,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三、请各级政府加强对罚没款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市(地)、县审计机关要对各个执罚单位,特别是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定期审计。如发现严重违纪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工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把清理、整顿本系统的罚没收支,作为自己的责任,认真抓好。凡未按规定成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要及早成立,以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审计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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